中国一重: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78号
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国一重,A股证券代码:601106;
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陆文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隋炳利,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恩国,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9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有关数据的更正公告》显示,2022年度,控股股东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重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形成原因为代缴工资、社保费用,2022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额为782.48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7%,期末余额0.6万元。公司2022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与控股股东一重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文俊、时任董事长隋炳利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胡恩国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文俊、时任董事长隋炳利、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胡恩国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