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4-03  中国国航(601111)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ir China Limited

法定代表人 刘铁祥

成立日期 2004 年9 月30 日

A 股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简称 中国国航

A 股股票代码 601111

A 股上市时间 2006 年8 月18 日

H 股股票上市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简称 中国国航

H 股股票代码 00753

H 股上市时间 2004 年12 月15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 号院1 号楼1 至9 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 号

邮政编码 101312

电话号码 86-10-61461049,86-10-61462794

传真号码 86-10-61462805

公司网址 www.airchina.com.cn

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业务;国内、 国际公务飞行业务;飞机执管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公司间业务

代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快递(信件和信件性质的

物品除外);机上免税品;机上商品零售业务;航空意外保险销售

代理;进出口业务;酒店管理;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物业管

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培训;自有房屋出租;机 械设备租赁;销售日用品、工艺品、纪念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 体育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服装、汽车、摩托车、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

经营范围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饮服务、住宿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

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 核意见的通知》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2 号) 同意,公司以人民币7.02 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854,700,85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本公司本次发 行的全部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5.08 元,扣除承销保荐 费计人民币1,000,000.00 元(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5,998,999,995.08 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含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4,158,363.6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95,841,631.45 元。上述募 集资金于2024 年11 月20 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4)第00225 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 累计使用人民币5,995,841,631.45 元,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已完成销户,募 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已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 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 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能够与保荐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并应保 荐人的要求提供必要文件,为保荐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 便利条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审阅相关资料、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中国国航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外人代

张阳

鞋作

张佑君/

关烧费

吴晓光

2026年4月2日

券 股 份有

中 信证券股 公主

A

2026 年 4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