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议案》的独立意
见
1、公司在审议本次事项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旨在表达各方初步合作意愿
和洽谈结果,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评估而出具的最终报告为依据,并在双方签署的正式交易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3、本次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优化资产结构及降低经营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二、《关于2024年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稳健性,减少未来外币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降低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美元7,000万元等额外币的自有资金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