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义乌
2024年1月31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序号 | 议 程 |
一、 | 介绍与会股东、来宾情况,宣布大会召开 |
二、 | 宣读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
三、 | 会议议案 |
1 |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
2 |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 《关于重新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3.0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3.0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3.0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3.04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四、 | 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公司相关负责人解答 |
五、 | 会议表决 |
1 | 宣读表决注意事项 |
2 | 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
3 | 填写表决票、投票 |
4 | 主持人宣布休会 |
5 | 计票、统计 |
6 | 主持人宣布复会 |
7 | 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
六、 |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
七、 |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八、 | 宣布会议结束 |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31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与会股东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拟定以下注意事项:
1、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参会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他人权益等违法行为,公司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签到手续。股东参加股东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利,列席代表不享有上述权利。
3、股东要求在股东会议上发言,须在会前向公司证券部登记,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按持股数从多到少依次排序。选定发言的股东,由大会主持人点名到指定位置或即席进行发言,发言应简洁明了。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4、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6、公司证券部负责检票及现场表决结果的统计,并由大会推选监票人进行监票。
7、本次大会邀请专业律师对大会全部议程进行见证。
特此说明,请与会人员遵照执行。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议案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五洲新材实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五洲新材将予以注销,五洲新材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等均由公司承继。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合并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天寿
3、注册资本:22,000万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4年1月3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89475917P
6、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7、主要业务: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未审计) |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 170,764.84 | 170,446.60 |
总负债
总负债 | 51,252.05 | 44,491.86 |
净资产
净资产 | 119,512.79 | 125,954.74 |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度(经审计) | 2023年1-12月份(未审计)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50,016.37 | 81,966.73 |
净利润
净利润 | 26,885.85 | 6,441.95 |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方式、范围及相关安排
1、公司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五洲新材,吸收合并完成后,公司存续经营,五洲新材将予以注销。
2、本次吸收合并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
3、合并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均不发生变化,被合并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财产合并计入公司;被合并方全部债权及债务由公司依法继承。
4、吸收合并基准日至吸收合并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公司承担和享有。
5、合并各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签署相关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权属变更、税务清算、工商注销登记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的授权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次吸收合并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本的签署、办理相关资产转移、人员安置、税务清算、工商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吸收合并全部事项办理完毕止。
五、本次吸收合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架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五洲新材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按100%比例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吸收合并不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不变。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议案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材”),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五洲新材的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锦纶纤维、差别化化学纤维的生产、销售。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锦纶纤维、差别化化学纤维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事项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事宜。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议案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规则制定等相关事项。上述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制度相应废止。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附件1:《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附件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件4:《监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则。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各项议事工作。3 组成
3.1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2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应当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3.3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4 职权
4.1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4.2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2.1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4.2.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4.2.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2.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2.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2.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4.2.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4.2.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4.2.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2.10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4.2.11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2.12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4.2.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4.2.14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2.15 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4.2.1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4.3 超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4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5 重大交易
5.1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2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2.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5.2.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2.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2.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2.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2.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2.7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3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3.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5.3.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3.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3.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3.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3.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3.7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5.4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4.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4.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4.3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4.4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4.5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5.5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5.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5.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5.3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5.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5.5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5.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5.5.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6 关联交易
6.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6.1.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6.1.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6.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董事长
7.1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兼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7.2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7.2.1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7.2.2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7.2.3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7.2.4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7.2.5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7.2.6 决定本规则第5条规定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的交易事项(不含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
7.2.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非长期且非例行职权。8 定期会议
8.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8.2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9 定期会议的提案
9.1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9.2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10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0.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10.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10.3 监事提议时。
11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11.1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1.1.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1.1.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11.1.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11.1.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11.1.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11.2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11.3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11.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12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13 会议通知
13.1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13.2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14 会议通知的内容
14.1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4.1.1 会议的时间、地点;
14.1.2 会议的召开方式;
14.1.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14.1.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14.1.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14.1.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14.1.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4.2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4.1.1、14.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15 会议通知的变更
15.1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15.2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16 会议的召开
16.1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6.2 董事会秘书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16.3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17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17.1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17.2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18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8.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18.2 若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18.3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18.4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19 会议召开方式
19.1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在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19.2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20 会议审议程序
20.1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20.2 若设独立董事的,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20.3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20.4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21 发表意见
21.1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21.2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22 会议表决
22.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22.2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22.3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23 表决结果的统计
23.1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若设)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23.2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23.3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24 决议的形成
24.1 除本规则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24.2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25 回避表决
25.1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25.1.1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5.1.2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25.1.3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25.2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6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27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28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29 暂缓表决
29.1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若设)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29.2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30 会议录音
30.1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31 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31.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1.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31.4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31.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31.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31.7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32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33 董事签字
33.1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33.2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34 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35 决议的执行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36 会议档案的保存
36.1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36.2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37 附则
37.1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7.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执行。
37.3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 宗旨为进一步完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2 公司设独立董事
2.1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2.2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3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4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4.1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4.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4.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2.5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3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3.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3.2 符合下述第4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3.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3.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3.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4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资格
4.1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4.1.1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4.1.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1.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1.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1.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1.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4.1.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4.1.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4.2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4.2.1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2.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4.2.3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2.4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 个月的;
4.2.5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4.2.6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5.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5.2 第5.1条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5.3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5.4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5.3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5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实行差额选举的参照《公司章程》及具体实施细则执行。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5.6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5.7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不得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得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5.8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3.1条或者第3.2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5.9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5.10 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6 职权、职责及履职方式
6.1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2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6.2.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6.2.2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2.3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6.2.4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6.2.5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2.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规定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6.3.1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6.3.2 对本制度第6.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6.3.3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6.3.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6.4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6.4.1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6.4.2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6.4.3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6.4.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5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6.2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6.4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7 专门委员会
7.1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7.2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7.3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6.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7.4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7.5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7.5.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5.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5.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7.5.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5.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7.6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7.6.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7.6.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7.6.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7.7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7.7.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7.7.2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7.7.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7.7.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7.8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7.9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应当至少保存十年。8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9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1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9.2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9.3 对本制度第6.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6.2.1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9.4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9.5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9.6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9.7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10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11 履职保障
11.1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11.2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1.3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11.4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11.5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11.6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11.7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12 附则
12.1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2.2 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12.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12.4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12.5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总则
1.1为维护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1.2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1.3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4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5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1.6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7.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7.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1.7.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7.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 股东大会的召集
2.1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2.2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3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4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5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2.6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8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9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2.10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11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12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13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14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3.1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3.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3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3.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5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5.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3.5.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5.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5.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6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7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8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变更、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4 股东大会的召开
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4.2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4.3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4.4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5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6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4.7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9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4.10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4.11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4.12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13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4.15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16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17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4.18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19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20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21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22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2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24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25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26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27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4.28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4.29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4.29.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4.29.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29.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29.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4.29.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4.29.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4.29.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30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31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4.32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4.33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4.34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4.35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4.3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37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5 监管措施
5.1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5.2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5.3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6 附则
6.1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6.2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3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6.4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6.5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6.6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1.2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2 组成
2.1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
2.2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3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3 任职资格
3.1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3.2 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3.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4 职权
4.1 公司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4.2 公司监事会工作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4.3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3.1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3.2 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4.3.3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3.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3.5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4.3.6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4.3.7 在职权范围内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4.3.8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4.3.9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3.10 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3.11 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4.3.12 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3.13 列席董事会会议;
4.3.14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4 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4.4.1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4.4.2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4.4.3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4.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4.4.5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5.1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5.2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5.2.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5.2.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5.2.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5.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5.2.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5.2.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7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7.1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7.1.1 提议监事的姓名;
7.1.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7.1.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7.1.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7.1.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7.2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7.3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8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9 会议通知
9.1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提前将书面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9.2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9.3 监事会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10 会议通知的内容
10.1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0.1.1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10.1.2 事由及议题;
10.1.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10.1.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10.1.5 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10.1.6 发出通知的日期;
10.1.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0.1.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10.2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0.1.1、10.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11 会议召开方式
11.1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11.2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12 会议的召开
12.1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12.2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12.3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12.4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13 会议审议程序
13.1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13.2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14 监事会决议
14.1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14.2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14.3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的监事同意,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15 会议录音监事会会议可以全程录音。
16 会议记录
16.1 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16.2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16.3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6.3.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16.3.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16.3.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16.3.4 会议出席情况;
16.3.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16.3.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16.3.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16.4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指定工作人员整理会议记录。17 监事签字
17.1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17.2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18 决议的公告
18.1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8.2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18.3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8.3.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18.3.2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18.3.3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18.3.4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19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20 会议档案的保存
20.1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主席代为保管。
20.2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21 附则
21.1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1.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执行。
21.3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会议表决方法说明如下:
1、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现场表决时需在大会主持人的安排下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并一次性收集表决票进行统计,网络投票方式请阅《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股东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均按表决权计数,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与会股东代表人必须持有股东授权委托书。
3、现场投票的发给每位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表决票均为一张。
4、议案表决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水笔,不得用红笔或铅笔,否则该表决票视为无效,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5、表决时请在“表决意见”栏的“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
并在相应的空格中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票。
6、现场表决统计期间,安排股东代表计票和一名监事及一名律师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