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4-03  华鼎股份(601113)公司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新材”);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亚特新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201万元。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不含本次),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期中先生及其配偶王晓芳女士无偿为亚特新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亚特新材担保事项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3、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为满足亚特新材经营发展的需要,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全资子公司亚特新材银行授信事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司部2024人保0075),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亚特新材本次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201万元的保证担保。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对亚特新材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同时授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办理授信和对外担保事宜所产生的相关文件(详见公告:

2023-026)。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在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期中先生及其配偶王晓芳女士无偿为亚特新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鉴于关联人无偿提供担保,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胡忠娟

3、注册资本:16,000万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7709579R

5、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6、主要业务:化纤制造、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许可经营的项目)。

7、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77,006.7988,311.21

总负债

总负债37,506.1944,177.80

净资产

净资产39,500.6044,133.41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2年度(经审计)2023年1-9月份(未审计)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117,584.7791,779.53

净利润

净利润3,131.244,632.81

经核查,被担保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清单,无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8,201万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3月22日至2026年3月22日期间。其中约定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23年10月11日签署的编号为公司部2023承0084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2021年版)》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由本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亚特新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65,701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30,701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担保余额35,0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6%、8.96%。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