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2.1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2.1.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1.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1.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1.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1.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1.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1.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1.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1.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1.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1.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1.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2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2.2.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2.2.5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2.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2.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2.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3.1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制度。
3.2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3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3.4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3.4.1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4.2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4.3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各方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前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3.5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3.6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3.6.1
重大资产重组;
3.6.2
高比例送转股份;
3.6.3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3.6.4
要约收购;
3.6.5
发行证券;
3.6.6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3.6.7
回购股份;
3.6.8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7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
3.6.1-3.6.7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3.7.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7.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7.3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3.7.4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3.7.5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3.7.6
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3.7.7
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3.7.8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3.7.9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3.8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4.1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使其明确保密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4.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3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4.4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有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4.5
公司在向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前,应先确认其已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确定其通过其他形式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4.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拒绝。
4.7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像)资料、含有电子文档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妥善保管,避免丢失,不准借予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复制,或要求其代为保管,并应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
4.8
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尽量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信息不外泄。相关材料的打印、复制、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
罚则
5.1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
5.2
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属于本公司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奖金或工资、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5.3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5.4
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属于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向相关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处罚;同时公司可依据约定解除相关协议,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5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5.6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公司将根据情节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向有关机关报案。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执行。
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3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名称 | 知情 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联系电话 | 知情日期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备注 |
董事长签名: 公司简称: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代码: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 务 | ||
信息知悉时间 | 信息知悉地点 | ||
信息知悉途径 | 信息所处阶段 | ||
手机号码 | |||
内幕信息内容: | |||
因知悉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内幕信息,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贵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人承诺: 一、将妥善保管内幕信息并在规定的范围及条件下使用内幕信息,除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或以任何形式将该等内幕信息泄露或披露给任何无关机构及/或个人。 二、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四、本公司/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承担的保密义务应持续到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或因为各种原因使该等内幕信息不再需要保密时为止。若本公司/本人与贵公司因本承诺函而产生任何争议,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需内幕信息内容外,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因争议而解除或中止。 五、本公司/本人因违反本承诺披露或使用内幕信息,本公司/本人将对贵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本人如为贵公司工作人员,贵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本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降职降薪、罢免、解聘等处分。 六、将严格按照贵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