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86号文核准,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36,919,600股,发行价格10.7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6,408,916.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3,773,584.90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1,452,635,331.10元,此款项已于2018年8月22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合计1,485,072.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51,150,259.09元。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800370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延长项目建设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设立门店升级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三江购物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延长项目建设期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三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三江购物有限公司、宁波奉化三江购物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近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开户银行 | 开户主体 | 专户账号 | 对应项目 | 存储金额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 33150198443600005321 | 门店升级改造项目 | 0 |
| 宁波三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33150198443600005320(注) | / | ||
|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三江购物有限公司 | 33150198443600005325(注) | / | ||
| 宁波奉化三江购物俱乐部有限公司 | 33150198443600005328(注) | / | ||
| 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 | 33150198443600005329(注) | / | ||
| 宁波奉化三江购物俱乐部有限公司 | 33150198443600005327(注) | 连锁超市发展项目 | / | |
| 合计: | / | / | 0 |
注:该子公司账户用于区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区分每笔支付款项所对应的项目之用,不做任何其它用途,且每日余额均为零。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三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三江购物有限公司、宁波奉化三江购物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经甲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莉、刘赛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