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4-07-04  宝地矿业(601121)公司公告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所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区属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及《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服务。

第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计事务所选聘,规划发展部负责投资事项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其他业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审计部对选聘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面向社会公开,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采用公司或者合伙形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有违规情形但经责任部门认定完成整改的;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

(四)与审计评估项目的委托单位及个人无应当回避的情形;

(五)拟开展证券、信托、期货、担保、保险、基金等业务的,涉及发行债券等行为的,所聘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六)中介机构自愿提供上述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参与选聘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向公司或所属企业提供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印证材料或相关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或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第一节 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计事务所选聘特殊管理要求

第六条 公司聘用、续聘、解聘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计会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委托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牵头实施,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中介机构后,

签订聘任合同。公司不得在审议前聘请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计会计事务所的选聘过程进行管理和专业指导;在续聘及更换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均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八条 公司拟改聘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节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选聘审计中介机构的事项: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三)企业资产核销专项审计;

(四)企业改制、股权变动中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选聘评估中介机构的事项: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国有单位资产或国有单位使用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在相对方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由我方进行评估。但经司法评估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以拍卖保留价作为依据;

(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需求部门及所属企业,根据业务需求按照季度对拟聘请审计、评估中介机构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向审计部进行备案,审计部汇总后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审计、评估过程进行审核和专业指导。监事会有权对审计、评估选聘及使用等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在年度结束后,由各业务需求单位或部门对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完成本年度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部汇总后向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负责同一业务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机构超过8年的,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前期服务质量、委托方评价、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评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评估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项目审计、评估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从事同一项目的审计和评估业务。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同一机构、同一机构负责人、同一项目负责人、分支机构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原则上只选聘一家中介机构,如需多家中介机构共同承接,承接公司业务的中介机构为主服务中介机构。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应督促主服务中介机构做好与辅助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并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辅助中介机构对各自服务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中介机构选聘方式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或所属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选聘;

(五)询价采购。

第十六条 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事项,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应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原因,只有有限范围内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应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涉及到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资产收购、资产处置等事项需要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的特殊情形,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进行邀请招标;

(五)经过两次公告后投标报名或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仍不满足三家,经审批同意后可转入邀标或按照《新疆宝地矿业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经公开招标无法满足候选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

(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服务项目之日起,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或公开比选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服务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

(二)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服务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重大变化、意外事件或者审计、评估中介机构解约等情况,致使中介服务无法正常开展并且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三)因为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无法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而政策法规规定或上级要求处理时限过短,且该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四)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可供选择,或者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后只有一家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报名的;

(五)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和完成时限、降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

(六)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二十条 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10万元以下,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服务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每选聘1家,报名参与选聘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至少为3家,并按照《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评审,除中介机构的报价外,还至少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工作方案、人员配备、执业经历,以及质量管理水平等要素(询比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评审,按照公司非招标管理办法约定的评审原则执行)。根据以上评价标准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分因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0%,报价的分值权重不应高于15%。

第二十三条 经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选聘程序的,不得增加选聘价格、数量以及降低服务品质等。

第四章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专业服务,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客观真实的业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业务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建立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或评价标准,对所选聘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强化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信息,评价结果作为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聘用其从事中介服务:

(一)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三)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四)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本办法的执行;严禁公司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打招呼、私下授意等方式事先内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确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资质资历或其他能够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条件。评标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评审或谈判前应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评标评审内部专家的组成,充分体现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不得全部从同一个部门产生。

第三十一条 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标评审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接触或联系。

第三十二条 所有选聘资料由承办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交档案室保管备查。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参与选聘工作的过程监督、结果监督和必要的事后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提出处置建议或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聘用合同须签订廉洁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部门在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当利益,工作人员与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