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4-018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21,473,98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4.4101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尹先知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12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申薇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20,013,414 | 99.8222 | 1,460,472 | 0.1778 | 100 | 0.00001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14,111,193 | 99.1037 | 1,447,672 | 0.1762 | 5,915,121 | 0.7201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814,110,693 | 99.1036 | 1,448,172 | 0.1763 | 5,915,121 | 0.7201 |
4、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05,389,258 | 98.0420 | 10,118,507 | 1.2318 | 5,966,221 | 0.7263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6,038,048 | 94.6886 | 1,460,472 | 5.3111 | 100 | 0.0004 |
2 |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135,827 | 73.2249 | 1,447,672 | 5.2645 | 5,915,121 | 21.5106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20,135,327 | 73.2230 | 1,448,172 | 5.2663 | 5,915,121 | 21.5106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宁律师、杨子涵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杨子涵律师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