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4-03-16  深圳燃气(601139)公司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何浩武、吴军华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吴军华、何浩武、李恒林、许航铮

(五)现场检查内容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2、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公司经营情况;

7、保荐机构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场所;

3、查看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4、查阅公司2023年召开的历次三会资料;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文件;

6、查阅公司募集资金运用凭证等资料;

7、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8、查阅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9、核查公司2023年以来的关联交易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根据对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核对公司相关公告及查阅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深圳燃气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

司2023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深圳燃气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深圳燃气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深圳燃气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深圳燃气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核查之日,深圳燃气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管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根据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深圳燃气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及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要求,对深圳燃气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2023年以来,深圳燃气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重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