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关于“燃23转债”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4-049转债代码:113067 转债简称:燃23转债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燃23转债”付息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29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7月29日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7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4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300,000.0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7月27日至2029年7月26日。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8号文同意,公司3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债券简称“燃23转债”,债券代码“113067”。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燃23转债”自2024年2月2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新转股价格为7.56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29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7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燃23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可转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0755-82130188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