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4  新城控股(60115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3-059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的后续进展。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诉讼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111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2、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幢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

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支金高

4、一审被告:沈银龙

5、一审被告:陆志文

6、一审被告:王雁平

7、一审第三人:朱磊

8、一审第三人:平梅军

(三)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四)案件进展:江苏省高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园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018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苏州中院裁定:1、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苏州园区法院于2020年12月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苏州新城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新城于2021年10月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05民终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三、再审裁定情况

2023年10月13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的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不当,裁定驳回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发生后续诉讼,公司将对案件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