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现致同已完成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4年度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工商登记日期:2011年12月2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4年末,致同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二、2024年度审计机构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致同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对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致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经审计,致同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对于内部控制,致同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经审计,致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1、2024年11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查阅了致同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认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致同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12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报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听取了致同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计划,并就相关安排与致同进行了沟通。
3、2025年3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审计意见的汇报》,致同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信息分析、审计工作执行情况、特别风险和重点关注的领域、关键审计事项等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了详细汇报。审计委员会听取汇报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讨论后,
审议通过了本次审计工作结果。
4、2025年3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1、评估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致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的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2、与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相关审计事项
致同在开展2024年度审计工作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其确定了审计工作的计划,沟通协商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关键事项。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审计机构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审计期间与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
致同在开展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认真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的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