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融资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2-07  重庆水务(601158)公司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保障公司经营和发展战略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筹措资金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公司融资分为:

(一)债务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含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

(二)股权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第四条 公司融资管理需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以及合理的短期、中期、长期融资结构。

(三)效益性原则。分析比较不同融资方式下的资金成本与收益,择优选择融资方式,融资要与效益匹配。

(四)适量性原则。融资的数量规模既要满足企业需要,又要与企业经营能力相适应,与企业自有资金配比;严格控制债券余额占带息负债总额的比例。

(五)适度管控原则。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各自决策的融资行为负责;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与所属二级企业权责清单、“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所属单位的重要融资行为进行管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单位一律不得对外融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年度融资计划,合理、高效安排融资。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章程》、融资管理制度、内部授权规定,以及融资的重要程度确定具体融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已批准的方案内进行筹资活动。公司的股权融资作为专项工作,由公司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落实筹措;财务部作为债务融资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债务资金的筹措。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九条 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相应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融资方案予以审批,公司党委会按规定履行

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第十条 公司以下重大融资事项须经国家出资企业或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一)注册发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含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二)注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

(三)发行权益性证券;

(四)其他需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公司以上融资事项,除(一)、(二)项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外,其余事项须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股权性凭证融资的,须依次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主要包括证券种类、发行数量、筹资金额、担保条件、资金使用项目、融资风险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依法融资。

(一)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准)的 50%以上(含50%)的,应依次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准)的10%以上(含10%)而未达到50%的,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低于前述第(二)款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融资项目,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融资事项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国资监管规定的,需按程序报国家出资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融资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规范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融资事项。

第四章 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事项应按年度融资计划及预算有序推进。公司融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融资计划及具体的融资需求提出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融资方案应包括融资金额、融资形式、利率、融资期限、资金用途、担保方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管理部门或专项工作小组应组织公司业务部门或专家对融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方案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战略适应性。融资要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对资金的需求,选择合理的融资形式和融资规模。

(二)融资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对不同的融资方式、融资期限、融资风险和融资机构进行比较分析,择优选择融资方案获取需要的资金。

(三)融资方案的风险可控性。全面评估融资方案带来的利率风险、偿债风险、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控制权风险等,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时,应聘请符 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咨询、会计、法律、资信评级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的融资方案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由公司专项工作小组或融资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任何融资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 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承诺的资金用途使用融入资金,禁止挪用;确实需要变更融入资金用途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融入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债务性融资的还本付息

负债主体应根据融资合同、融资额度及相关依据编制还本付息计划,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本息,并加强融资余额管理,定期核对负债余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融资可以通过抵押、质押或信用保证等方式实施。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的按公司担保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追究其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融资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融资管理工作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融资相关工作授权审批情况;

(三)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融资方案执行融资工作;

(四)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确保款项收支、本息支付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融资风险持续跟踪评价,评价融资方案对融资风险的评估是否适当,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执行过程中是否产生新的融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对融资效益进行评价,评估融资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提高融入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