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关于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第六期)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4  重庆水务(60115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4-006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第六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环〔2024〕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政府采购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的通知》(渝财环〔2024〕9号)等文件,获知重庆市财政局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渝府〔2007〕122号)的精神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的核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核价办法),并按照新核价办法完成了公司第六期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以下简称第六期结算价格,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核定工作。经重庆市财政局核定,公司第六期结算价格确定为2.35元/立方米。

根据新核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核定的范围为已建成投运并纳入结算范围的公司所属污水处理厂,本期结

算价格=(合理成本+合理税费+合理利润)÷污水处理量。合理成本、合理税费、合理利润、污水处理量以上一期审核数据为准。结算期内,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的成本上涨经核实后予以合理调整,因市场性原因导致的成本上涨由企业自行承担。结算期内,因污水处理业务导致净资产合理利润变化的据实清算。合理成本、合理税费、污水处理量、合理利润的核定标准主要为:

(一)合理成本的核定标准

1.人工成本:各厂定员标准参照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规定的定员标准区间分类逐厂核定。人工成本标准为本期各年度人工成本标准按经审核的上一期平均人工成本(含工资和工资附加),并按逐年环比增长核定。

2.电费成本:总电费成本=单位电耗×实际污水处理量×综合电单价。其中:单位电耗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8-2022)关于污水处理厂电耗的标准并结合重庆市地理环境核定,本期单位电耗按不高于0.34度/立方米核定。综合电单价按上一期的实际单价核定。

3.药耗成本:单位药耗结合进水浓度、工艺类型、出水标准的合理判断,以经审核后的综合耗用量为标准。药剂单价按上一期招标采购的实际单价核定。

4.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年

限、预计净残值及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 类 别估计经济 使用年限年折旧率预计净残值率
污水管网20年4.85%3%
房屋及建筑物8-35年2.77%-12.13%3%
机械设备5-18年5.39%-19.4%3%
运输设备6年16.17%3%
办公设备5年19.4%3%
其它10年9.7%3%

无形资产应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中: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为50年;软件使用权摊销年限为10年。

5.污泥初级处理费根据污水处理厂生产工艺设计,合理核定污泥产生量;污泥初级处理费单价按不超过25元/吨核定。

6.清淤费按不超过管网资产原值的1%核定。

7.设备设施修理费参照《给水排水设计手册(2006年)》技术标准规定,按不超过污水处理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建筑物、构筑物)原值的3.2%核定。

8.利息费用:借款本金按污水处理厂实际的合理资金需求和合理偿债计划核定。借款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9.特殊支出事项

研发支出:与生产相关的研究开发活动,事前需对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费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若研发成果用于市级财政结算外的项目,应合理分摊研发费用。

基建投资(含自建项目):新增的基建项目,事前需经有权部门核准,项目竣工应具备验收、决算法定要求。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有效性、合理性核定相关成本。

10.其他运营费用

包括办公费、财产保险费、差旅费等不属于以上1~9项的支出,以上一期经审核的实际发生额确定。

合理成本为以上1~10项之和。若国家出台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涉及以上各项成本标准的,按国家新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二)合理税费的核定标准

税费是指污水处理厂实际承担的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和法定规费。按相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应予缴纳的金额及清算金额核定。因违反税收政策和法规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不列入核价范围。

(三)污水处理量核定标准

污水处理量以上一期行业主管部门分厂核定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为准。

(四)合理利润的核定标准

本期年合理利润=污水处理业务净资产额×净资产收益率

1.污水处理业务净资产额

以审定的上一期期末账面净资产额为准。

2.净资产收益率

参照2021年颁布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本期核定污水处理项目合理利润的标准为污水处理项目净资产的6.6%,若国家出台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则按国家新的相关政策规定、行业标准执行。

新核价办法从第六期核价开始执行,原《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的实施办法》(渝

财建〔2009〕607号)同时废止。下一期核价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本期执行情况对新核价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探索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和其他业务收益分成机制。

本次公司第六期结算价格系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环〔2024〕8号)进行核定,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预计将因第六期结算价格下调而相应下降,具体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围绕提质增效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发挥公司供排水、污泥处理处置细分领域专业化优势,加大获取优质项目力度,利用现有资源延伸产业链,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增加营收和利润。同时,对内加大成本管控力度,持续推进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建立标准定额成本体系、智慧水厂建设、精准投药等措施有效降低运营管理成本,巩固并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内在发展质量。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