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项目
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西豫有色”)。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金额:计划向西豫有色11.2亿元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金额64,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会议同意,为保障西豫有色环保升级及多金属综合循环利用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为西豫有色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11.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以公司与银行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并在最终签订合同的银行开立一般账户(详见临时公告2023-049号)。
10月30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就前述担保事宜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 担保金额:人民币64,000万元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2)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
(3)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5)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保证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以上统称为“被担保债务”。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623,4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62%,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日
备查文件: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