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169)
中国·北京
2024年12月25日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目 录
文 件 目 录
会 议 议 程 ........................................................................................................................................................ I会 议 须 知 ....................................................................................................................................................... II
议案一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1
议案二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
议案三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3
议案四 关于选举杨书剑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28议案五 关于选举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30
议案六 关于选举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32
议案七 关于选举张传红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34
议案八 关于选举杨涛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 36
议案九 关于2025-2026年度非资本类金融债券发行的议案 ...... 38
议案十 关于《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45
I
会 议 议 程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5日上午9:00会议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召 集 人:本行董事会
议 程 内 容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 选举监票人
四、 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杨书剑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5.审议关于选举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6.审议关于选举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7.审议关于选举张传红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选举杨涛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2025-2026年度非资本类金融债券发行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五、 股东发言或提问
六、 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 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八、 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
九、 宣读法律意见书
II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一、 大会现场表决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三、 股东发言、提问时间为15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四、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行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定处理: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现场表决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按照本行于2024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III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
六、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9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七、 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议案一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4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实际情况,现拟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前提下,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单独或共同根据监管意见对公司章程进行适时修订,并向监管机构履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报批工作。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日
附 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现修订内容 | 修订依据 | |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本行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本行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行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有关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本行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本行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从管理费中列支,纳入本行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结合本行实际。 | |
2. | 第十五条 (一)本行直接或通过本行子银行(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本行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与被投资法人机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 第十五条 (一)本行直接或通过本行子银行(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本行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与被投资法人机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一表述。 | |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 ||||
3. |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起人为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北京无线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北京华远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以及北京市原九十家城市信用社。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北京市原九十家城市信用社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其他发起人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1995年12月12日。 |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起人为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北京无线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北京华远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以及北京市原九十家城市信用社股东,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000,000,000股。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北京市原九十家城市信用社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其他发起人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1995年12月1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4.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等; (十八)罢免独立董事;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等; (十八)罢免独立董事;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 | 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除法定职权外的股东大会职权,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
5.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境内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境内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条。 |
6. | 第五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 第五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7. |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8.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类别,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类别,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六条。 |
9.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
10. | 第八十五条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普通股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的每股优先股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具体发行条款中相关约定计算。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五条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普通股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的每股优先股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具体发行条款中相关约定计算。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 |
11.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本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本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取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2.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七条。 |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3.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计算。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任职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开始计算,监事、连任董事就任时间、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计算。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 |||
14. | 第一百〇二条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银行委员会(简称:本行党委)。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本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 本行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照北京市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二条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本行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行长担任副书记,配备一名主管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机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本行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本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 本行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照北京市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四条以及结合本行实际。 |
15. | 第一百〇三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本行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行战略。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 | 第一百〇三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本行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行战略。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以及结合本行实际。 |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本行依法合规经营。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确保本行依法合规经营。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行应持续健全党委领导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保证职工代表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 ||
16. | 新增 | 第一百〇四条 本行党的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同一个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以及结合本行实际。 |
17. | 第一百〇四条 本行党委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 第一百〇四五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本行党委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清晰明确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清单及程序,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18. | 第一百〇五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第一百〇五六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解除其职务。 |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解除其职务。 | ||
19.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 第一百〇九一十条 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资格及提名应遵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三)(四)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五)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六)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七)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 | 结合本行实际。 |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 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 ||
2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 |
21.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五六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条。 |
22.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六)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八)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承诺恪守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 第一百一十六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独立履行职责,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受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六)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八)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承诺恪守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九)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 |
定的其他条件。 | |||
23.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个人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三)就任前3年曾经具有前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人员; (七)上述第(一)至(六)项人员的近亲属;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第一百一十七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除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个人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5%股份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六)为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三)(七)就任前最近12个月内3年曾经具有前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四)(八)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九)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人员及其近亲属; (七)上述第(一)至(六)项人员的近亲属; (八)(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
(九)(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条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24.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八九条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 |
25.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 第一百二十二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现场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其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三十条。 |
26.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三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一表述。 |
27.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与核销资
第一百三十四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与核销资产、资产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数据治理等事项; | ||
28.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七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 |
29.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六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约定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实行一人一票。 | 结合本章程内容严谨性调整。 |
30.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本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行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五十三四条 本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本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行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
31.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 第一百五十七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 结合本行实际。 |
人,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32.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 第一百五十八九条 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负责制定对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审议,统筹推动本行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的执行情况。 | 结合本行实际。 |
33. | 第一百六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监督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监督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 结合本行实际。 |
34.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 审计委员会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六十三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 审计委员会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提出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
3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就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及目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确保这些政策、制度和程序得到恰当审计,确保外部的变化在本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得到充分体 | 结合本行实际。 |
现。 | |||
第七章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6.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八七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引用调整。 |
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 | |||
37.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八十一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序号引用调整。 |
38. | 第二百〇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 第二百〇一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39.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二百一十一三条 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一条。 |
40.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行聘用国际知名且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二十二四条 本行聘用国际知名且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九条。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41. | 第二百四十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42.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行分立,本行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二百四十二四条 本行分立,本行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
43. |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四十四六条 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
44.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行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四十八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行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处理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45. | 第二百四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 第二百四十九五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十五章 附则 | |||
46. |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七十一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结合本章程内容严谨性调整。 |
议案二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4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拟修订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现拟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前提下,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单独或共同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本次修订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时生效。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日
附 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序号 | 原议事规则内容 | 现修订内容 | 修订依据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
1.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等; (十八)罢免独立董事;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购、转换、派息等; (十八)罢免独立董事;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除法定职权外的股东大会职权,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2. |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境内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境内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条,同时与本行章程统一表述。 |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3. | 第二十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 第二十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4. |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5.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六条。 |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类别,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类别,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6.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七条。 |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7.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第七章 表决和决议 | |||
8. | 第四十八条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普通股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四十八条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普通股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的每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 |
表决权恢复的每股优先股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具体发行条款中相关约定计算。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优先股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具体发行条款中相关约定计算。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9. |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本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本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取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0.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七条。 |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 | |||
11. | 第六十六条 本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 | 第六十六条 本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本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
本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股东大会应当对每个议案分别做出决议。 |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股东大会应当对每个议案分别做出决议。 |
议案三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4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拟修订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现拟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前提下,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单独或共同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本次修订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时生效。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日
附 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序号 | 原议事规则内容 | 现修订内容 | 修订依据 |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 |||
1. |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结合本行实际。 |
2. |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与核销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与核销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数据治理等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 |
3. |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 |
4. | 第十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 | 第十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废止。 |
受影响。 | |||
5. |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 第十四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一表述。 |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
6. |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络人和联络方式。 | 第二十二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事由、议题与审议内容相关的必要的资料讯息;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络人和联络方式。 | 与本行公司章程统一表述。 |
7.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七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一表述。 |
8. |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已废止。 |
9.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本行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 | 第三十五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本行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已废止。 |
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
10. | 第三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 第三十七六条 过半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一表述。 |
11.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八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与本行公司章程统一表述。 |
12. | 第四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 | 第四十二一条 本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本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
本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行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行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议案四 关于选举杨书剑先生为董事的议案(2024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杨书剑董事即将任期届满,为及时完成董事选举工作,本行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董事候选人提名工作。
根据《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有本行9.12%股份的股东提名杨书剑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认为杨书剑先生具有丰富的北京银行运营管理经验,深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符合北京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杨书剑先生为本行董事,任期三年。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杨书剑先生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
附 件:杨书剑先生简历
杨书剑先生,1969年出生,本行党委副书记、董事、行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7年加入本行,2014年5月加入本行董事会。2017年12月担任本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杨书剑先生于 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担任本行副行长,2007年8月至2018年8月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期间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行石家庄分行行长。荣获“2019-2020年全国金融系统文化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杨书剑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杨书剑先生持有本行股份800,046股。
议案五 关于选举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2024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即将任期届满,为及时完成董事选举工作,本行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董事候选人提名工作。
根据《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ING BANK N.V.(以下简称“ING银行”)作为持有本行13.03%股份的股东提名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认为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具有丰富的北京银行运营管理经验,深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符合北京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为本行董事,任期三年。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
附 件: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简历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1962年出生,本行董事、副行长。荷兰乌得勒支大学地理学硕士、美国罗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荷兰伊拉斯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12月至今担任本行副行长,2013年12月至今担任本行董事。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担任ING银行(土耳其)零售银行首席执行官,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ING直销银行(英国)首席执行官,2002年7月至2008年1月任ING人寿保险(日本)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NG共同基金(日本)主席,2001年8月至2002年6月任ING集团总部(荷兰)项目经理,1998年9月至2001年8月任ING人寿保险(智利)战略与商务总监,1997年6月至1998年9月任ING Afore Bital养老基金(墨西哥)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成员,1989年4月至1997年5月期间担任ING人寿保险(荷兰)集团内团体养老金团队负责人、荷兰西部区域团体养老金业务负责人等职务,1987年11月至1989年3月任荷兰皇家海军中尉,1986年8月至1987年11月任荷兰巴克咨询公司顾问。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除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ING银行存在关联关系外,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议案六 关于选举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为董事的议案(2024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ING BANK N.V.(以下简称“ING银行”)作为持有本行13.03%股份的股东提名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PraveenKhurana先生因工作安排,不再担任本行董事及专委会相关职务。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认为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能够运用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符合北京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为本行董事,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
附 件: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简历
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1959年2月出生,荷兰奈耶诺德工商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ING银行政策研究负责人,经由ING银行提名任泰国TTB银行董事。
2018年7月至2023年7月,由ING银行派驻担任泰国TTB银行首席风险官。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担任泰国TMB银行非执行董事。此外,曾担任ING银行风险首席运营官、公司操作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非金融风险管理部全球主管,以及ING银行俄罗斯分行行长、ING银行乌克兰分行行长、ING银行新加坡分行行长、ING银行东京分行行长等职务。
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先生除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ING银行存在关联关系外,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Johannes FranciscusGrisel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议案七 关于选举张传红先生为董事的议案(2024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及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计持有本行4.02%股份的股东提名张传红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刘希普先生因工作安排,不再担任本行董事及专委会相关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认为张传红先生具有5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历,能够运用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符合北京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张传红先生为本行董事,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张传红先生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日
附 件:张传红先生简历
张传红先生,1970年6月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本科。现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专业师、副主任。2022年4月至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专业师、副主任。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5年6月至2019年10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副主任。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预算与成本管理处处长。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预算处处长。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预算管理处处长。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中国三峡总公司资产财务部预算管理处处长。2006年12月至2008年5月,中国三峡总公司资产财务部预算处负责人。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管理主任。此前在葛洲坝电厂财务处从事相关工作。张传红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张传红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议案八 关于选举杨涛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4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杨涛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认为杨涛先生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能够运用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符合北京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杨涛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杨涛先生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
附 件:杨涛先生简历
杨涛先生,1974年1月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律师资格。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监事。2003年8月至今,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2015年11月至今,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2017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5月至今,担任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监事。2017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担任营口银行独立董事、苏宁银行独立董事、九江银行独立董事、中航信托独立董事。
杨涛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杨涛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议案九 关于2025-2026年度非资本类金融债券发行的议案
(2024年8月29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为增加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本行拟发行2025-2026年度非资本类金融债券,包括普通金融债券,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创新创业金融债券、“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等券种,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及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按照以下发行方案发行非资本类金融债券:
一、发行要素
发行规模:综合考虑本行经营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况,本行计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亿元(含)非资本类金融债券。
发行品种:普通金融债券,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创新创业金融债券、“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等。
发行期限:具体发行期限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或两者按比例组合。
发行市场:境内市场。
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金融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普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优化本行资产负债结构,补充运营资金;小微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创新创业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三农”专项贷款,支持涉农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金融债券品种,依据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如监管政策对资金募集用途进行调整则以发行时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三、授权事宜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在此基础上,由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本行资产负债情况,决定人民币债券的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次、发行方式、发行品种、募集资金用途等要素,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报批、发行手续。授权期限由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分析报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
附 件: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分析报告自成立以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以国家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为发展导向,坚持优化流动性结构,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专注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健全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积极践行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紧跟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振兴工程;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体系。为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支持业务发展,本行拟发行2025-2026年度非资本类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次金融债券”)。
一、发行金融债券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改善本行资产负债结构
随着融资市场化和证券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债券已成为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本行有必要运用主动负债手段,以优化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匹配。金融债券的发行,将有效提升本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度,进一步降低潜在的利率及流动性风险,增强经营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提高流动性调控能力。
(二)有利于本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金融债的发行将增强本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资金实力。支持本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双创企业、绿色金融和“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力度,构建服务实体经济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国家政策导向,树立本行良好的市场形象,助力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有利于稳定中长期资金来源
顺应资本市场融资的发展趋势,本行借助金融债券,可进一步拓宽本行资金渠道,形成多元化融资结构,逐步建立并完善长期、稳定的市场化主动负债融资渠道。发行金融债券将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中长期资金来源,提高本行负债
管理的主动权,为中长期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双创企业信贷业务、绿色金融项目、涉农企业金融业务等提供稳定的资金。
二、金融债的发行条件
发行金融债券的基本条件。根据《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对于发行金融债券相关要求,本行符合相关的发行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行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了公司治理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各项传导机制,形成了协调运转、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2021至2023年末,北京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63%、14.04%和
13.37%,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86%、9.54%和9.21%,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45%、12.86%和12.18%,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本行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本行信贷资产严格按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分类,且制定了严格的五级分类实施细则,资产质量良好。截至2023年末,本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正常类19,531.34亿元,关注类358.47亿元,次级类135.19亿元,可疑82.16亿元,损失类48.36亿元,其中后三类不良贷款共计265.7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2%。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本行贷款损失准备按照单项评估和资产组合评估两种方法计提。公司类不良贷款及垫款采用单项评估方法计提准备,对于正常和关注类公司贷款及个人
贷款采用资产组合评估方法计提准备。截至2023年末,本行拨备覆盖率为
216.78%,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1至2023年末,本行风险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规定,主要如下:
表:2021至2023年末本行主要风险监管指标情况
主要指标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资产利润率 | 0.72% | 0.77% | 0.75% |
资本充足率 | 13.37% | 14.04% | 14.63%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12.18% | 12.86% | 13.45%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9.21% | 9.54% | 9.86% |
不良贷款率 | 1.32% | 1.43% | 1.44% |
流动性比例 | 92.23% | 76.93% | 71.82% |
流动性覆盖率 | 145.38% | 163.74% | 164.03% |
净稳定资金比例 | 113.70% | 115.19% | 117.89% |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 | 4.83% | 7.56% | 5.03% |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 25.17% | 25.59% | 20.57% |
拨备覆盖率 | 216.78% | 210.04% | 210.22% |
贷款拨备率 | 2.86% | 3.00% | 3.03% |
成本收入比 | 28.88% | 26.55% | 24.96% |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行一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注重内控体系建设,不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业务检查力度,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2021至2023年均未发生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分析,本行各项资质全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行金融债的法定要求。
三、发行利率情况
我行2023-2024年度金融债发行利率为2.2%-2.82%,预计后续两年利率会有小幅波动,实际发行利率视市场情况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金融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普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优化本行资产负债结构,补充运营资金;小微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创新创业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三农”专项贷款,支持涉农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金融债券品种,依据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如监管政策对资金募集用途进行调整则以发行时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五、本次金融债券的发行具备有效偿债保障
本行此次计划公开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300亿元非资本类金融债券,具备有效的偿债保障,具体如下:
(一)本行健康平稳的经营状况和持续增强的盈利能力
2023年末,本行资产总额达到37,486.79亿元,负债总额达到34,204.47亿元,股东权益为3,282.32亿元。本次金融债券拟定发行不超过1300亿元,最高占本行负债总额的3.80%、占资产总额的3.47%,对本行整体影响不大。
本行主要业务收入为利息收入,2023年本行利息收入为1,205.00亿元。以发行3年期金融债券为例,每年的债券利息支出约为35.10亿元(假设利率为
2.70%,具体利率将在发行前通过公开招标或簿记建档具体确定),占2023年利息收入的2.91%,比重不大。
(二)本行优良的资产质量与较高的流动性比例
2023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1.32%,贷款质量良好;本行流动性比例为92.23%,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本行持续注重对流动性缺口及资产流动性比例的监管,并有效地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能够在满足存款支付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的同时,保证充足的流动性。
(三)本行畅通的融资渠道与较强的融资能力
本行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资金运作,市场交易活跃、融资能力较强。本行具有较强流动性储备,2023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3,145.13亿元,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变现卖出,因此有足够现金来源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议案十 关于《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4年10月3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2024年上半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140.33亿元,本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拟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行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分配方案如下:本行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211.43亿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37亿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18.08%。2024年半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议案,请审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