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69证券简称:北京银行公告编号:2025-02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二〇二五年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
月
日在北京召开,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5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会议由霍学文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北京银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2025年一季度不良资产处置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提名周一晨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周一晨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提名孟猛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孟猛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发放“北银优2”优先股股息的议案》。同意本行于2025年
月
日向“北银优2”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按照“北银优2”票面股息率4.2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20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5.46亿元(含税)。
表决结果: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行董事会定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关于<2025年投资计划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关于<2025年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
九、通过《关于<2024年数据治理与安全工作汇报>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关于<北京银行2025年第一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在公司官网披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1.周一晨先生,1971年7月生,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工商管理研究生。2004年6月至2025年1月担任我行股东监事。
现任泰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泰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基金小镇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此前,曾任北京金安星辰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京凯悦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房山区物资局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二部经理等职位。
周一晨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周一晨先生持有本行股份1,668,871股。
2.孟猛先生,1973年
月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2025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业部经理。
2023年3月至2025年1月,担任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2年
月至2023年
月,担任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担任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2017年
月至2022年
月,担任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担任海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总监;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担任
海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融资事务部总监;2002年
月至2016年
月,分别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联通集团从事相关工作。
孟猛先生除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孟猛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