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2023年4月4日发布了《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6号要求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也可选择提前执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中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费用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解释第16号公告要求,公司因租赁业务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存在税会差异的,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满足条件时,按照准则规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进行列示。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并对本年期初存在的交易影响,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公司调减2023年期初
递延所得税资产3,747.15万元,调增2023年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5,833.96万元,调减2023年期初未分配利润8,594.42万元,调减2023年期初少数股东权益986.69万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无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目前有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均无重大影响。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6号进行的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合理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