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查股网  2025-04-04  东兴证券(601198)公司公告

公司代码:601198 公司简称:东兴证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5家全资子公司——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证券经纪业务、信用业务、权益类投资业务、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研究业务、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管理、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证券经纪业务、信用业务、权益类投资业务、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以及子公司等关键领域。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

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占合并后报表税前利润百分比)5%以上(含)2.5%-5%(不含)2.5%以下(不含)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下列迹象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舞弊行为; (2)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水平、但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说明:

无。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占合并后报表税前利润百分比)5%以上(含)2.5%-5%(不含)2.5%以下(不含)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下列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2)被监管部门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公司造成严重的影响或重大损失;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下列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被监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许可;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说明:

无。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无。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个别部门和子公司存在一般缺陷。一般缺陷均在可控范围内,未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目标的实现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对此高度重视,责令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进一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未发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截至报告日,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均已完成整改。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公司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在执行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涉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3年9月与其他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方共同出资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用于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稳定,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2023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提交的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

2024年10月23日,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缴纳承诺金。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止调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中止对公司的调查。公司已按照《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根据协议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已经完成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李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