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经过对公司董事会聘任总裁个人履历及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我们未发现高炜先生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教育背景、专业水平、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炜先生为公司总裁。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独立意见经过对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个人履历及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姚杰、叶辉、邹庐泉、安淼、李传华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邰俊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李蓉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董政兵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冰凝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议案》中的相关事项。(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