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3-038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及期末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一条 | 修订后第一条 |
为了引导和推动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 为了引导和推动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
原第二条 | 修订后第二条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度所称被检查单位,特指公司各部室、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度所称被检查单位,特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所辖项目公司、直属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事业部特指环境设计院、生态事业部、环建事业部、固废事业部、危废事业部、水务事业部。 |
原第三条 | 修订后第三条 |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分为三个层面的工作: (一)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工作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审计部为执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审计部基于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对内部控制执行检查监督; (三)基于上述(一)、(二)两方面,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 |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分为三个层面的工作: (一)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工作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审计部为执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审计部基于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对内部控制执行检查监督; (三)基于上述(一)、(二)两方面,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草案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
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 | 意后,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应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 |
原第八条 | 修订后第八条 |
公司执行全面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每半年,各级子公司执行流程操作和控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流程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内部控制活动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填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问卷,会同本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上报至上级(平台)公司行政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行政办公室汇总本公司及所辖项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问题汇总表并牵头编制《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会同本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一并上报至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行政办公室汇总平台公司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汇总表,编制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报公司总裁审核后并签署管理层声明书。 | 公司执行全面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每年,各级子公司执行流程操作和控制活动的人员对所负责的内部控制活动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填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问卷,会同本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上报至上级公司(事业部)党群工作部(或其他相关部门)。上级公司(事业部)党群工作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汇总本公司(事业部)及所辖项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问题汇总表并牵头编制《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会同本公司(事业部)管理层声明书一并上报至公司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汇总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直属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汇总表,编制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报公司总裁审核后并签署管理层声明书。 |
原第十条 | 修订后第十条 |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问卷一式两份,一份在所属公司综合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存档,另一份由流程负责部门存档。内控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汇总和管理层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在所属公司综合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存档,一份上交上级公司综合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存档。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支持文档由各流程负责部门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问卷一式两份,一份在所属公司党群工作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存档,另一份由流程负责部门存档。内控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汇总和管理层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在所属公司党群工作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存档,一份上交上级公司(事业部)审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存档。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支持文档由各流程负责部门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
原第十四条 | 修订后第十四条 |
如有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应将其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 如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应将其作为内部控制检 |
工作方案的重点关注事项。 | 查监督工作方案的重点关注事项。 |
原第十五条 | 修订后第十五条 |
在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时,审计人员应当合理关注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 在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关注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
原第十六条 | 修订后第十六条 |
每半年,公司审计部根据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结果对内部控制执行独立的检查监督工作。 | 每年,公司审计部根据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结果对内部控制执行独立的检查监督工作。 |
原第二十条 | 修订后第二十条 |
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情况,采用恰当的测试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情况,采用恰当的测试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
原第二十一条 | 修订后第二十一条 |
审计人员应将检查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的证据,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检查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的证据,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
原第二十八条 | 修订后第二十八条 |
公司审计部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后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核实的证据,确认内部控制缺陷。对于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公司审计部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 | 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后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核实的证据,确认内部控制缺陷。对于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 |
原第三十二条 | 修订后第三十二条 |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交所的监管要求报告该事项。经上交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公司审计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交所的监管要求报告该事项。经上交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 |
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
原第三十三条 | |
公司审计部根据内控检查监督的情况,在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编制《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阅。 | |
原第三十四条 | 修订后第三十三条 |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作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依据。 |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结果作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依据。 |
原第三十六条 | 修订后第三十五条 |
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半年度及年度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草拟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审计部年度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草拟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原第三十七条、原第三十八条 | 修订后第三十六条 |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董事会应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董事会应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
修订后第三十七条 |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