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关于签署《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特许权补充协议(三)》和《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的进展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特许权补充协议
(三)》和《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标的名称: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竹园一厂”)? 合同名称:《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三)》和《上
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
近日,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与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签署了《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特许权补充协议(三)》”),与水务局和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共同签署了《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
一、《特许权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特许权
根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补充协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特许权补充协议(二)》”)和本补充协议的规定,项目公司应当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同步签署《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
第二条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本补充协议签署后,项目公司应根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的规定进行运营和维护。第三条 适用法律《特许权协议》、《特许权补充协议》、《特许权补充协议(二)》、《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排水服务协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项下所规定的“适用法律”包括所有适用于竹园一厂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法律变更”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水务局要求项目公司协议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水务局的要求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及标准。由此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成本、运营成本明显增加的,项目公司有权根据向水务局提出服务费价格调整申请。
第四条 股权转让限制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水务局批准,项目公司任何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除非这种转让是法律所要求,亦或是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裁判的转让。
第五条 其他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签署主体变更水务局为上海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排水服务协议》规定,具备承担《排水服务协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水务局将承继排水公司在其签署的上述协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与项目公司签署《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本《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签署后,除非另有约定,排水公司不再承担《排水服务协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和《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项下的权
利和义务。第二条 服务费价格2024年1月1日起至之后最近一次竹园一厂改造工程例行价格调整之日期间,水务局与项目公司结算的服务费价格为暂定价。在竹园一厂改造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和运营成本审计后,将根据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价和运营成本及确定上述暂定价时采用的原则和方法,对价格进行调整,并签署价格调整确认表,最终确定的价格应自竹园一厂改造工程正式开始运营之日起适用。
第三条 服务费支付按照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和支付,根据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第四条 其他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应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持完全有效,但根据《排水服务协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和《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修改或终止的情况除外。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因项目持续周期长,期间可能存在宏观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确定性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三)》
2. 《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