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集团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资发财监〔2023〕79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党群各部门、中心,分公司、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众、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 集团公司是对外捐赠的主体,对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和决策、审批流程。
第五条 集团公司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负债水平、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若集团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控预算外捐赠支出。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一律不得以各子企业名义对外捐赠,超过年度限额的对外捐赠,需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规模和受益人
第八条 对外捐赠范围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定点乡村振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用于捐赠的资产必须是集团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其他资产。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不合格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集团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应依法并通过以下单位进行:
(一)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集团公司应依法拒绝。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规模集团公司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定点乡村振兴和对口支援任务外,集团公司净资产(指经审计集团上年末合并报表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时,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100万元;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之间时,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200万元;净资产大于500亿元时,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300万元。集团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年度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其中500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一)属于本制度对外捐赠范围且对外捐赠年度累计金额在第九条规定额度及预算以内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定点乡村振兴和对口支援任务的捐赠以及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且需要紧急安排支出的对外捐赠事项,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年度累计对外捐赠不超过500万元(含)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1000万元的,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后,提交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对于上述对外捐赠事项,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的,公司还需履行预算追加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逐笔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组织实施
(一)集团公司工会是对外捐赠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集团总部涉及相关部门对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进行会审,会审确定后提交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集团公司预算财务部,预算财务部将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全年预算。
(二)集团公司工会提出对外捐赠方案,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同时应附捐赠事由单位的内部决策纪要(或决议)等相关材料。
(三)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对外捐赠的组织协调,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并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所有资料妥善存档备查。
待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应就捐赠事项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对外捐赠所涉及的集团公司资金或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集团公司预算财务部应将对外捐赠事项作为重大信息,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时,将对外捐赠实际支出项目及相关情况,通过甘肃省国资监管信息平台系统,报省政府国资委(见附表)。同时,对上年度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五)涉及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应向集团公司公司治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资金支付应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一个年度内不重复发生。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审计部门和监事会根据部门职责,对对外捐赠的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由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集团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预算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原《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8年2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境外公司捐赠事项,应在遵循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对外捐赠事项情况表填报企业(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注:1.“受赠对象”栏填列承办捐赠或组织捐赠活动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如“甘肃省慈善总会”。“受益对象”栏应填列捐赠收益对象,如某某灾害受灾地区、希望工程等。
2.“同一受赠对象当年累计捐赠额”指企业对同一受赠对象包括本次捐赠在内的累计捐赠金额。
3.企业本年累计捐赠额是指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定点扶贫、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企业包括本次捐赠在内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4.“捐赠因由”填写董事会赞成和否决的理由。
捐赠主体名称 | ||||||
受赠对象 | 受益对象 | |||||
捐赠事由和用途 | 捐赠时间 | |||||
预算捐赠金额 | 实际捐赠金额 | 同一受赠对象当年累计捐赠金额 | 企业本年累计捐赠金额 | 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捐赠金额 | ||
总额 | 现金资产 | 非现金资产 | ||||
捐赠主体上年主要经济指标 | 总资产 | 所有者权益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营业总收入 | 利润总额 | 资产负债率(%) |
涉及“三重一大”党委会前置研究情况 | 会议时间 | 相关决策文件 | 赞成票数 | 否决票数 | ||
捐赠情况 | ||||||
董事会决策 | 会议时间 | 决策文件 | 赞成票数 | 否决票数 | ||
捐赠项目实施的 具体责任人 | ||||||
备注 | 正式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