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甘肃银石中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甘肃银石中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现就关联担保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对下属参股公司甘肃银石中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担保是为满足参股公司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是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同时参股公司承诺有反担保措施,有助于防范公司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所发生关联担保是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有利于参股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在正常范围内。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对甘肃银石中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王玉梅、孙积禄、尉克俭、满莉、刘力、杨鼎新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