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3-临081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白银有色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371,737,04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2.544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普公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文清和赵明宝律
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会议并作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8人,公司董事王普公、李志磊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独立董事王玉梅、孙积禄、尉克俭、满莉、刘力、杨鼎新通过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公司董事乔梁、彭宁、许齐、王萌、马晓平、王樯忠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6人,公司监事杜明、张喜红、朱占瑞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王磊、姚思斯、包玺琳通过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公司监事武威、王立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空缺,由董事长王普公暂代董秘职责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
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对甘肃银石中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371,729,040 | 99.9998 | 8,000 | 0.0002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提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097,731,250 | 99.9985 | 48,000 | 0.0015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132,319,416 | 95.5430 | 239,417,624 | 4.4570 | 0 | 0.0000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提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4.01 | 选举李志磊为公司董事 | 5,371,569,946 | 99.9968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对甘肃银石中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 852,966,734 | 99.9990 | 8,000 | 0.0010 | 0 | 0.0000 |
2 | 关于增加2023 | 847,7 | 99.9943 | 48000 | 0.0057 | 0 | 0.0000 |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提案 | 31,250 | ||||||
3 | 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 613,557,110 | 71.9314 | 239,417,624 | 28.0686 | 0 | 0.0000 |
4.00 | 关于选举董事的提案 | ||||||
4.01 | 选举李志磊为公司董事 | 852,807,640 | 99.9804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提案2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文清、赵明宝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