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5  君正集团(601216)公司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3号)和《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7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二)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的监管措施

1、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2、张海生、张杰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按期落实整改。公司将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中涉及的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12月27日披露的《君正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和《君正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结果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