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2名或2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是指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公司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六条 候选人应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应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事或监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
召集人还须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第十三条 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进行投票时,应以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只投向1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五条 因2名或2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应另行召开股东大会为票数相同者选举。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2的,
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按应补选董事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二)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2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2/3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2/3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七条 在监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监事人数少于拟选监事人数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