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林洋能源(60122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3-7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启东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73,835,5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2.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73,777,51999.993358,0000.0067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42,562,23196.421131,273,2883.5789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42,562,23196.421131,273,2883.5789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42,562,23196.421131,273,2883.57890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42,562,23196.421131,273,2883.57890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73,505,61999.962258,0000.0066271,9000.0312

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42,290,33196.390031,273,2883.5788271,9000.0312

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42,290,33196.390031,273,2883.5788271,9000.0312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42,290,33196.390031,273,2883.5788271,9000.0312

1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42,562,23196.421131,273,2883.57890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赵振兴、张春燕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