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查股网  2023-11-18  陕西煤业(601225)公司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O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会 议 须 知 ...... 3

现场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 ...... 5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 5

议案二 ...... 39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39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和股东代表在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遵守以下会议须知: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计划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的9:15-15:00。

二、请现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注意:

1、股东和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持大会的正常秩序。

2、请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状态,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若发生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工作人员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主持人与董事会秘书视会议情况安排股东和股东代表发言、提问,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和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

4、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议案,股东和股东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5、请现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在表决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工作人员,以便统计表决结果。

三、本次大会召开后,应做出决议。

现场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现场出席情况

二、说明议案,股东审议议案,针对议案提问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议案二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三、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四、股东和股东代表投票

五、宣布现场表决情况

六、律师宣读现场会议见证意见

七、宣布会议休会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管理效率,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运行实际情况,公司对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说明

根据证监会最新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最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内容和要求,公司对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重点细化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与特别职权、年度述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内容。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共七章50条,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构成、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职责以及工作条件等。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最新修订规则,对原制度中“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事项内容、以及关联交易事项审议与披露”等条款内容按最新规定进行

了修订。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共6章34条,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关联人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等。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1:《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附件2:《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附件1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3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七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

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其候选人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其候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本制度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应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并就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

会或者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度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事项中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本制度所称亲自出席,包括独立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度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事项中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条 行使第二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所列相关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度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事项中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2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业”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与对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证券部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证券部。

第五条 证券部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五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

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中介机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五章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至第

(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披露和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陕西煤业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陕西煤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议案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张茹敏女士因年届退休,已向公司董事会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鉴于张茹敏女士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张茹敏女士的辞职报告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后生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为满足《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任职资格审查,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选举李晓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时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李晓光先生简历

附件

李 晓 光 简 历

李晓光,男,汉族,197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现任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经理、彤程新材董事、金力永磁董事。

历任陕西证券长安路营业部信息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中信证券西安营业部投资理财部经理、投行高级经理;西部证券长安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B类营业部(营销机构)总经理。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