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香港”)、上银国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国际深圳”)、上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银理财”),以及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财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给予邮储银行人民币67亿元授信额度(非同业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拟给予上银香港等值人民币116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拟给予上银国际深圳人民币2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拟分别吸收上银理财、中船财务同业定期存款日终余额不超人民币30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属于公司正常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上海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正强、杨德红、孙铮、董煜、肖微、薛云奎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