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监事会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定稿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定稿版)》的相关规定,鉴于自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8月23日,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离职、11名激励对象放弃,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398人调整为384人;6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年绩效考核未达标,需注销其第一个行权期获授股票期权数量,因此拟注销上述离职、放弃及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3.75万份,本次调整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数量由1,450.60万份调整为1,386.85万份。
公司监事会经过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定稿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定稿版)》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权益。
二、对《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定稿版)》所规定的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的要求,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适格,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