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庞大: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0  庞大集团(601258)公司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号),全文内容如下:

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

经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年累计涉案金额12.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28.8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58%。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黄继宏作为庞大集团董事长、赵铁流作为公司总经理、刘湘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职尽责,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于2023年5月30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全文。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