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庞大: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8号),全文内容如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0年、2022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年累计涉案金额12.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28.8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58%。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全文。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