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庞大1: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71 证券简称:R庞大1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初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 初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初审判决,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近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详见:2023年1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3-008的《关于部分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的2022京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金控”)
二、案件发生事由(原告诉称)
2016年至2017年,长城国兴与公司旗下子公司开展车辆售后回租业务,公司为该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担保。至2019年9月5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过程中,为使庞大集团子公司经营性资产得到完整保留,对于庞大集团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特别是对子公司相关资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保证债权人担保权的前提下,庞大集团对该等债权予以清偿。2019年12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长城国兴未在庞大集团
破产重整期间申报债权,重整程序终止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长城国兴与庞大集团及重整投资人深商金控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并签订了相关清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了长城国兴债权清偿的相关内容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现长城国兴主张庞大集团和深商金控已严重违约,损害了长城国兴的合法权益。故长城国兴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令庞大集团、深商金控立即共同向长城国兴清偿留债展期清偿债权本金344,103,437.18元;
2、判令庞大集团、深商金控立即共同向长城国兴清偿留债展期清偿债权本金344,103,437.18元自2022年1月l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94%计算;
3、判令拍卖、变卖庞大集团已过户至长城国兴名下用于让与担保的57,542,381股庞大集团股票,由长城国兴对所得价款在留债展期清偿债权本金和利息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成本后的所得金额不足支付留债展期清偿债权本金和利息的部分,由庞大集团和深商金控就差额部分继续向长城国兴清偿;
4、判令庞大集团立即向长城国兴清偿普通债权本金152,909,147,07元;
5、判令庞大集团立即向长城国兴赔偿普通债权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剩余普通债权本金152,909,147.07元全部偿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6、判令深商金控对庞大集团上述第4、5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判令庞大集团、深商金控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四、诉讼案件进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五、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初审判决,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