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庞大1: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1  *ST庞大(60125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171 证券简称:R庞大1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终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是否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不会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近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汽贸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本院”)送达的关于公司及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公司”)与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详见:2023年3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3-015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的(2023)沪74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详见:2023年3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3-015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审判决后,原告广融达公司及被告前海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广融达公司与庞大汽贸公司之间签

订的《清偿协议》的效力问题;2.前海公司在《清偿协议》项下所应承担的是共同回购责任还是保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广融达公司主张其与庞大汽贸公司所签订的《清偿协议》应为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除六项法定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鉴于尚无证据证明庞大汽贸公司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特殊情形,故广融达公司与庞大汽贸公司签订的《清偿协议》已违反上述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对于广融达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于广融达公司基于《清偿协议》有效而提出由庞大汽贸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驳回广融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2,广融达公司与前海公司签订的《清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中虽有前海公司同意对庞大汽贸公司的股份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但该协议中同时约定了所涉抵债股票由前海公司、庞大汽贸公司共同连带予以回购。前海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中也同时载明了前海公司作为共同回购义务人及担保人的身份回购所涉抵债股票。况且从《清偿协议》的内容来看,回购庞大汽贸公司股票也体现了重整投资人通过前海公司这一重整投资人联合体持股平台实现重整投资人联合体取得庞大汽贸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因此广融达公司要求前海公司作为共同回购义务人承担回购义务,于理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广融达公司提出由庞大汽贸公司、前海公司共同赔偿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的上诉请求,因双方对此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广融达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庞大汽贸公司、广融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诉讼案件进展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由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不会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