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庞大1: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于2026年7月6日作出的(2024)冀02执12397号之二十执行 裁定,裁定恢复对唐山仲裁委员会(2022)唐仲裁字第229号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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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庞大汽贸公司异议请求:中止(2024)冀02执12397号案 件对异议人庞大汽贸公司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账户、查封 财产、划扣款项等)。事实与理由:执行依据(2022)唐仲裁字 第229号仲裁裁决,裁决庞大集团支付的债务中,有2.54亿元 属于已经清偿的债务,10笔借款8397万元属于捏造的虚假借款, 11笔借款法院正在执行中。若继续强制执行,将造成庞大集团 数十亿元不可逆损失,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全体中小股民及全体破 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立即停止全部执行行为,具体事实 与理由如下:一、被执行的债务中,有2.54亿元属于破产重整 中,已全额清偿的第三方债权,不能重复支付。北京冀东兴物流 项下215, 053,773.41元债权,债权人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冀贸易公司项下39,538,325.01元债权,债权人为嘉实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已在庞大集团2019年破产重整程序中 申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破2号之十三民事裁 定书予以确认,并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股份划转清偿完毕。
二、执行的债务中,有10笔借款8397万元,属于空转资金 捏造的虚假借款,不能执行。2019年7月(庞大集团破产申请 受理窗口期),冀东物贸与庞大集团子公司签订10份借款合同, 本金合计68,001,462.24元。资金流转金程闭环空转:款项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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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账户当日,全额转入庞大集团结算中心北京中冀兴旺汽车 销售有限公司,再等额回流至冀东物贸关联企业中冀贸易有限责 任公司。资金未发生真实出借、使用,仅留存书面合同、流水痕 迹制造虚假借贷表象。该10笔虚假借款对应《协议书》序号24、 25、30、34、35、37、38、 39、42、46,本息合计 83,974,876.36 元。
三、执行债务中有11笔借款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在 执行中,本案不能执行,否则,形成双份债务。《协议书》序号 5、6、8、10、23、41、45、57、59、60、81共11笔借款(合 计3700万元),此前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部分案件 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完成财产查封并实际执行回款338万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认 定:不应对已经提起诉讼、已有生效判决的单笔债权债务再单独 进行仲裁。但仲裁庭刻意曲解"债务加入"概念,无视子公司财 务并表、统一资金调度的客观事实,强行将已决债权纳入仲裁审 理范围,形成"一债两判、双重执行依据",严重超出仲裁协议 约定可仲裁事项,依法不应作为执行依据。
四、被申请人使用已经清偿的债权、捏造的债权、虚假的债 权提起仲裁并申请执行,涉嫌虚假诉讼罪,请求法院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针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下发解释及指导意见,各 法院应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 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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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告知书
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