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汽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代码:601279 |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林上炜
林上炜 | 程子建 | 林启彬 | ||
林上琦
林上琦 | 王军 | 孟焰 | ||
张宁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监事签名: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侯权昌 | 李士光 | 王艺凝 |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林臻吟 | 许安宇 | 苗雨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 9
释 义 ...... 10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1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1
三、本次发行概要 ...... 13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 19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2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8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28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9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32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32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32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33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3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8
一、备查文件 ...... 38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 38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英利汽车/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 | 指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伦律师/公司律师/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审计机构 | 指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天健会计师/验资机构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认购邀请书》 | 指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申购报价单》 | 指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
《发行与承销方案》 | 指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
《公司章程》 | 指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 | Changchun Engley Automobile Industry Co., Ltd. |
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 | 2006年12月21日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2379号 |
上市地
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A股简称及代码
A股简称及代码 | 英利汽车,60127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794411636Q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49,425.32万元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林上炜 |
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 | 2021年4月15日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130021 |
电话
电话 | 0431-85022771 |
公司网址
公司网址 | http://www.engley.com/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IR@engley.net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生产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热压成型产品、模具设计、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3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1月30日。同时,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均同步延期。
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年6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意提交证监会注册。
2023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时间
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
1-18号),截至2023年12月13日止,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认购款项共计487,869,973.24元。
2、2023年12月14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剩余款项划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截至2023年12月14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英利汽车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91,532,828.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86,626,196.44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上市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91,532,828股,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125,800,000股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T-2日),即2023年12月5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5.33元/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33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00%。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经审议通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7,869,973.24元,扣除发行费用9,710,948.8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股数(股) | 认购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2,045,028 | 170,799,999.24 | 6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697,936 | 136,969,998.88 | 6 |
3 | 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628,517 | 29,999,995.61 | 6 |
4 | 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28,517 | 29,999,995.61 | 6 |
5 |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5,628,517 | 29,999,995.61 | 6 |
6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量化多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 5,628,517 | 29,999,995.61 | 6 |
7 | UBS AG | 3,939,962 | 20,999,997.46 | 6 |
8 | 周海虹 | 3,752,345 | 19,999,998.85 | 6 |
9 | 海南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82,551 | 11,099,996.83 | 6 |
10 | 浙江君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颐定山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00,938 | 7,999,999.54 | 6 |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七)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12月4日向上交所报送《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发行方案相关附件,前述投资者中具体包括截至2023年11月20日公司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共15名)、39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6家证券公司、8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07家其他投资者。
本次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2023年12月4日)至申购日(2023年12月7日)上午09:00前,因周海虹、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表达了认购意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
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7日申购报价开始前以电子邮件、短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述187名投资者发送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以上名单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因投资者首轮有效认购金额未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05,119.58万元,有效认购股数未达到本次发行预设的上限125,800,000股(含本数),且获配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追加认购期间,保荐人(主承销商)向认购邀请名单内187名投资者以及1名新增投资者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等追加认购邀请文件。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对象的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3年12月7日上午09:00-12:00,簿记中心共收到8单《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除1名投资者的报价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为无效报价,其他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报保证金),均为有效报价。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浙江君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颐定山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33 | 5,000.00 | 否 | 否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2 | 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0 | 3,000.00 | 是 | 是 |
5.50 | 3,000.00 | ||||
5.33 | 3,000.00 | ||||
3 | 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6 | 2,600.00 | 是 | 是 |
5.33 | 3,000.00 | ||||
4 | UBS AG | 5.50 | 2,100.00 | 不适用 | 是 |
5 | 周海虹 | 5.39 | 2,000.00 | 是 | 是 |
6 |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5.52 | 2,300.00 | 不适用 | 是 |
5.36 | 3,000.00 | ||||
5.33 | 3,000.00 | ||||
7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65 | 9,447.00 | 不适用 | 是 |
5.35 | 13,647.00 |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0 | 1,800.00 | 不适用 | 是 |
5.69 | 9,391.00 | ||||
5.35 | 15,980.00 |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33元/股。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认购股份数量低于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且有效认购家数不超过35家,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公司与主承销商经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5.33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截至2023年12月8日17:00,主承销商共收到5家投资者的追加认购申请,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浙江君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颐定山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33 | 800.00 | 是 | 是 |
2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量化多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 5.33 | 3,000.00 | 是 | 是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3 | 1,100.00 | 不适用 | 是 |
4 | 海南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3 | 1,110.00 | 是 | 是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3 | 50.00 | 不适用 | 是 |
本轮追加认购结束后,根据《认购邀请书》中“对发行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所描述的相关规定,并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追加认购后不再继续追加认购,按照投资者实际认购金额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发行与承销方案》及《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簿记建档,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33元/股,发行数量为91,532,82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7,869,973.24元,发行对象为10名,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批文规定的上限。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股数(股) | 认购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2,045,028 | 170,799,999.24 | 6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697,936 | 136,969,998.88 | 6 |
3 | 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628,517 | 29,999,995.61 | 6 |
4 | 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28,517 | 29,999,995.61 | 6 |
5 |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5,628,517 | 29,999,995.61 | 6 |
6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量化多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 5,628,517 | 29,999,995.61 | 6 |
7 | UBS AG | 3,939,962 | 20,999,997.46 | 6 |
8 | 周海虹 | 3,752,345 | 19,999,998.85 | 6 |
9 | 海南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82,551 | 11,099,996.83 | 6 |
10 | 浙江君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颐定山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00,938 | 7,999,999.54 | 6 |
合计 | 91,532,828 | 487,869,973.24 | - |
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投资者均在竞价对象名单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32,045,028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注册资本 | 20,000.00万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25,697,936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3、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文昌路文昌国际大厦3楼 |
注册资本 | 200,000.00万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文昌路文昌国际大厦3楼 |
法定代表人 | 李敬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MA14U46U0C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营;创业、产业企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产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产业投资业务;创业、产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产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产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严禁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5,628,517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4、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 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 | 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号长春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B3栋二层77-2号 |
注册资本 | 20,000.00万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资讯中心21层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浙江吉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0MA17P554XA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对相关项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5,628,517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5、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名称 |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注册地 | 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1座18楼1804-1807室 |
注册资本 | 3,198.00万元港币 |
主要办公地址 |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字楼 |
法定代表人 | 阎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码) | RQF2011HKS005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获配数量 | 5,628,517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6、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量化多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7号楼902室 |
法定代表人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580528329K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5,628,517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7、UBS AG
名称 | UBS AG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注册地 |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主要办公地址 |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
法定代表人 | 房东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码) | QF2003EUS001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获配数量 | 3,939,962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8、周海虹
姓名 | 周海虹 |
身份证号 | 310109************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 |
获配数量 | 3,752,345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9、海南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 海南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 | 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C-3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A栋701-D13室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C-3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A栋701-D13室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孙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33MA7GRGKK6F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融资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获配数量 | 2,082,551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10、浙江君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颐定山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 浙江君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A号楼208室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A号楼208室 |
法定代表人 | 娄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9MA2B0EEE2G |
经营范围 | 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 | 1,500,938股 |
限售期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量化多策略证券投资基金、浙江君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颐定山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按照该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手续。
3、周海虹为境内自然人、海南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手续。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仅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文件》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6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量化多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UBS AG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周海虹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海南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10 | 浙江君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颐定山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0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对象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发行对象申购金额未超过发行对象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保荐代表人 | 李艳梅、黄新炎 |
项目协办人 | 熊冬 |
项目组成员 | 杨腾、陈皓、张腾、蒋文翔 |
电话 | 021-2026 2000 |
传真 | 021-2026 2344 |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 |
事务所负责人 | 张学兵 |
经办律师 | 张明、田雅雄、刘亚楠 |
电话 | 010-5957 2288 |
传真 | 010-6568 1022 |
(三)审计机构
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
事务所负责人 | 李丹 |
经办会计师 | 刘伟、王韧之 |
电话 | 021-2323 8888 |
传真 | 021-2323 8800 |
(四)验资机构
名称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
事务所负责人 | 胡少先 |
经办会计师 | 姜波、刘阳阳 |
电话 | 0571-8821 6888 |
传真 | 0571-8821 6999 |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1 | 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1,298,704,372 | 86.91 | 限售流通A股 | 1,298,704,372 |
2 | 上海胡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131,800 | 0.21 | A股流通股 | 0 |
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55,368 | 0.12 | A股流通股 | 0 |
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64,098 | 0.08 | A股流通股 | 0 |
5 | 陆伯雄 | 1,132,300 | 0.08 | A股流通股 | 0 |
6 | 中欧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22,000 | 0.07 | A股流通股 | 0 |
7 | UBS AG | 907,214 | 0.06 | A股流通股 | 0 |
8 | 王迁珠 | 892,700 | 0.06 | A股流通股 | 0 |
9 |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金-人民币资金汇入 | 831,788 | 0.06 | A股流通股 | 0 |
10 | 梁凤霞 | 818,300 | 0.05 | A股流通股 | 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1 | 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1,298,704,372 | 81.90 | 限售流通A股 | 1,298,704,372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2 | 财通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1,557,223 | 0.73 | 限售流通A股 | 11,557,223 |
3 | 诺德基金-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98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6,378,987 | 0.40 | 限售流通A股 | 6,378,987 |
4 |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5,628,517 | 0.35 | 限售流通A股 | 5,628,517 |
5 | 浙江吉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28,517 | 0.35 | 限售流通A股 | 5,628,517 |
6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量化多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 5,628,517 | 0.35 | 限售流通A股 | 5,628,517 |
7 | 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628,517 | 0.35 | 限售流通A股 | 5,628,517 |
8 | 诺德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4,953,096 | 0.31 | 限售流通A股 | 4,953,096 |
9 | UBS AG | 4,847,176 | 0.31 | 限售流通A股、A股流通股 | 3,939,962 |
10 | 诺德基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5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3,939,962 | 0.25 | 限售流通A股 | 3,939,962 |
注:截至2023年9月30日,UBS AG持有英利汽车股份907,214股,并通过本次发行获配3,939,962股。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91,532,82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298,812,972 | 86.92% | 1,390,345,800 | 87.68%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95,440,185 | 13.08% | 195,440,185 | 12.32% |
合计 | 1,494,253,157 | 100.00% | 1,585,785,985 | 100.00%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建设“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进行设备升级改造,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生产自动化水平、有效提高劳动效率,增强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降低产品边际成本,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促进企业产业化升级;丰富产品结构,扩充零部件整体产能,从而及时把握行业市场扩容的机遇,满足下游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金实力将有所提升,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将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序开展,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将会得到显著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10名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 ||||
李艳梅 | 黄新炎 |
项目协办人: | ||||
熊冬 |
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
【】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确认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 | 【】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确认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 |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发行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2379号
电 话:0431-8502 2771
传 真:0431-8503 377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36层
电话:021-2026 2000
传真:021-2026 2344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此页无正文,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