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汽车: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33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298,812,972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298,812,972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号)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425,31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7元/股,并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344,827,841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494,253,15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涉及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曼英利”)和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98,812,97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81.90%,将于2024年4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532,828股,发行价格
5.33元/股,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3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公司股东开曼英利和鸿运科技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自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4)如本单位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转让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未将前述违
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冻结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单位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单位应交给公司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单位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5)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届时本单位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须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本单位并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单位违反本部分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则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转让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冻结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单位应交给公司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单位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4)在前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届时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股时不受前述转让比例限制;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本人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因违反承诺转让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公司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人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98,812,972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
3、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开曼英利 | 1,298,704,372 | 81.90% | 1,298,704,372 | 0 |
2 | 鸿运科技 | 108,600 | 0.01% | 108,600 | 0 |
合计 | 1,298,812,972 | 81.90% | 1,298,812,972 | 0 |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 | 1,298,812,972 | - |
合计 | - | 1,298,812,972 | -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 | 1,308,272,851 | -1,298,704,372 | 9,568,479 |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72,692,087 | -108,600 | 72,583,487 | |
国有法人持股 | 5,628,517 | - | 5,628,517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3,752,345 | - | 3,752,345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1,390,345,800 | -1,298,812,972 | 91,532,828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195,440,185 | 1,298,812,972 | 1,494,253,157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195,440,185 | 1,298,812,972 | 1,494,253,157 | |
股份总额 | 1,585,785,985 | - | 1,585,785,985 |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