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08-20  农业银行(601288)公司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9月6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议案

:选举王志恒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议案

:选举林立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3议案

:选举庄毓敏女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6议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稿) ...... 1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

选举王志恒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王志恒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王志恒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核准,其董事任期3年,自总局核准之日开始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的董事会2024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2024年6月7日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cn,www.abchina.com)的相关公告。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王志恒先生简历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

附件:

王志恒先生简历王志恒先生,1973年6月出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2024年6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副行长,青海省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行长。2021年8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23年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2023年3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兼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

王志恒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

选举林立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林立先生连任本行执行董事,其董事任期3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的董事会2024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2024年8月20日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cn,www.abchina.com)的相关公告。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林立先生简历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

附件:

林立先生简历林立先生,1968年7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正高级经济师。2021年3月任本行副行长,兼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管理部主任。2021年6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担任董事会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委员。先后在国家计委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曾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期间兼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执董办主任、中国光大投资管理公司监事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14年1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2018年2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担任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席、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目前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监事长、中国银联董事。

林立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3

选举庄毓敏女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庄毓敏女士为本行独立董事。庄毓敏女士的任职资格尚需报总局核准,其董事任期3年,自总局核准之日开始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2024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2024年6月29日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cn,www.abchina.com)的相关公告。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庄毓敏女士简历

2.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

附件1:

庄毓敏女士简历庄毓敏女士,1962年7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院长、教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研究生院副院长,全国首届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挂职),福建省闽江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东吴证券独立董事,中信银行外部监事,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毓敏女士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附件2: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庄毓敏女士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委员会认为庄毓敏女士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委员会同意庄毓敏女士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庄毓敏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庄毓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庄毓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修订稿)

各位股东:

为优化公司治理授权体系,有效控制风险、提升经营效率,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和管理要求,结合本行发展战略和授权实践,本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统筹考虑授权及转授权工作时间安排,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2024年9月23日生效。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的董事会2024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稿)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行使相关权限。

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一、股权投资

单个项目当年新增股权投资(含债转股、收购兼并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集团合并口径,下同)2%的,授权董事会审批,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单个项目指单一投资标的(不含SPV);对于组合类或资产池类股权投资(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穿透管理原则穿透至底层投资标的。

本行及各并表子公司(含SPV)对单个项目的股权投资全额累计计算。

SPV(SpecialPurposeVehicle)为特殊目的载体,是指无独立的办公地点及全职工作人员、不进行业务拓展且不设定经营绩效目标的机构。监管机构对SPV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行金融债集团制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设定限额),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不进行授权。

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发行计划限额内,授权董事会审批发行,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突破限额,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债券投资

中国国债、央票、国际金融组织债券、评级为投资级及以上主权国家及地区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授权董事会审批。

除上述债券投资品种外,对单个债券发行主体(发行主体指债务人)的投资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或对无足额担保的投资级以下单个债券发行主体的投资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四、资产购置

(一)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含贷款、担保、票据贴现等)购置事项,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授信项下的同业投融资、代客衍生交易等各类信用业务购置事项,参照本条款执行。

(二)固定资产

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单项不超过50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三)科技系统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单项科技系统购置项目(含自主研发形成的系统、科技类设备购置等)不超过50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四)其他非信贷资产单项金额不超过25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其他非信贷资产指除信贷资产、固定资产、股权资产和标准化债券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应收款项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但不包括货币和贵金属等。(下同)

在不良信贷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接收抵债资产的,按照资产处置相应授权执行。

五、资产处置

(一)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的处置事项,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需履行国家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二)固定资产

单项账面净值不超过40亿元,且账面净值与最近四个月内已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3%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之外的转让、置换、赠予资产权益的行为。

(三)股权资产

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的(含政策性债转股和抵债股权等),授权董事会审批,并需

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本项所指抵债股权为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股权。下同。

(四)债券资产

债券资产的处置事项,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五)其他非信贷资产

其他非信贷资产的处置事项,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要求,相关理财资产处置事项,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六、资产核销

(一)信贷资产

单笔合同本金不超过25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单笔合同本金以核销申报时的本金余额为准。

(二)固定资产

单项账面净值不超过6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核销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报废、盘亏的核销。

(三)股权资产

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的(含政策性债转股和抵债股权等),授权董事会审批,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四)债券资产

债券资产的核销事项,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五)其他非信贷资产

单项账面价值不超过4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要求,相关理财业务整改涉及的资产核销金额单笔不超过20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本项所指账面价值为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折旧或摊销,再减去资产减值后的余额。

七、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

对外提供资产抵押或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单笔金额不超过10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对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差额补足函、承诺函、安慰函、维好协议等实质为其他主体承担担保责任的,或可能影响企业品牌形象的事项,单笔金额不超过10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本行及各并表子公司(含SPV)对同一主体的担保全额累计计算。

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指本行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以外的业务。

八、关联交易

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等对关联交易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机构设立调整

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授权方案其他条款对相关事

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法人机构重要事项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授权方案其他条款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对外捐赠单项对外捐赠支出不超过800万元,且当年对外捐赠支出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与本行上一年度净利润万分之三之和(如合计超过1亿元,按1亿元执行),授权董事会审批。

当年对外捐赠支出总额按照集团合并报表口径全额合并计算。

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总额或单笔限额,授权董事会审批,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十二、费用支出

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十三、民事案件支出

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十四、日常经营管理与审批

除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和以上条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经营管理与决策权限,由董事会与行长依据相应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

十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授权方案有关金额为不含增值税人民币金额,外币应折算为等值人民币;本授权方案有关金额或比例,“低于”不含本数,“不超过”含本数;本授权方案中所述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除非特定说明,均指集团合并口径相关会计数据;

(三)董事会应每年对本授权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给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决议的形式对相应授权进行补充或调整;

(四)本行应当强化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资产核销、不良资产转让内部管控,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完善追责机制,核销和转让应按规定确保相关责任认定和追究到位;对核销后追偿作出妥善安排,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原则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报告核销管理情况。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核销后追索回收情况,并据此对行长核销授权金额进行动态调整;

(五)对于本授权方案范围内的授权事项,如果本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行或者相关事项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包括本行证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要求必须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或不允许对董事会授权的,则应按照“孰严”原则,遵照该等规定或者监管要求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六)自本授权方案生效之日起,除《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外,本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方案不相一致的,以本授权方案为准。本授权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确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变更方案或股东大会确定的特定日期时终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