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202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10/17 | - | 2024/10/18 | 2024/10/18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分红派息”)经本公司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A股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本公司A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派息)。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本次分红派息时A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A股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93元(含税)。
(2) 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以本公司A股总股本10,762,657,695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A股股份合计102,592,61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数为10,660,065,083股;
虚拟分派的A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10,660,065,083×0.93÷10,762,657,695≈0.9211元;
本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本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211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10/17 | - | 2024/10/18 | 2024/10/18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3元。
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
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37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还。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88675322联系电邮:IR@pingan.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