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2023-047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9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38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6,139,443,679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2,852,399,096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3,287,044,58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1.719092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 | 74.286374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 | 7.43271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公司董事长王廷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2人,执行董事李祝用因其他公务安排未出席本
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上游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点票监察员、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赵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2,838,549,677 | 99.957844 | 13,841,919 | 0.042133 | 7,500 | 0.000023 |
H股 | 3,155,290,722 | 95.991723 | 130,010,861 | 3.955251 | 1,743,000 | 0.053026 |
普通股合计 | 35,993,840,399 | 99.597107 | 143,852,780 | 0.398049 | 1,750,500 | 0.004844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选举赵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503,090,553 | 97.320884 | 13,841,919 | 2.677665 | 7,500 | 0.001451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保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苏、侯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09-05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