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202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财务顾问”)作为财 务顾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收购人”)收购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市公司”)事项依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交通银行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 购完成后的12 个月止(即从2025 年3 月31 日至2026 年6 月17 日)。
2026 年8 月28 日,交通银行披露了2026 年半年度报告。结合上述2026 年 半年度报告及日常沟通,国泰海通出具了2026 年半年度(从2026 年1 月1 日至 2026 年6 月17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 结报告(以下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交 通银行提供,收购人与交通银行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 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前,财政部持有交通银行A 股及H 股共计17,732,424,445 股, 持股比例23.88%,系交通银行第一大股东。本次收购完成后,财政部持有交通 银行股票A 股及H 股共计30,942,772,271 股,合计占交通银行总股本的35.02%, 成为交通银行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 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 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 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 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 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 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 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章程等要求,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持续督导 期内,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 购人未发生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 形。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 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六、持续督导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截至2026 年6 月17 日,本财务顾问对 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持续督导职责完 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及全部持续督导期间内,收 购人依法履行了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发现收购人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 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及已公告 后续计划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之202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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