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6 年10 月22 日(星期四)下午14 点30 分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 号新华保险大厦21 层
会议召集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
二、审议议案
普通决议事项
1. 关于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三、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现场投票表决
六、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七、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文件目录
1.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2
2. 关于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3. 关于修订《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5
议案一
关于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6 年中期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为217.36 亿元(人民币,下同), 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27.93 亿元。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336.57 亿元,无未弥补亏损。
根据相关法律、监管要求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 按照2026 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进行股东现金分红,按公司已 发行股份3,119,546,600 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0.73 元(含税), 共计约22.77 亿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期间进行分配。本次中期现金分红对公 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无重大影响,利润分配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仍保持较高水平,符 合监管要求。本次分配不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不实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8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新华保险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审议 通过之后,本公司拟于2026 年12 月10 日向全体股东派发2026 年度中期股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严格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的制度机制相关要求,进一 步强化集团管控机制,持续完善授权体系建设,夯实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推动公司 治理及经营质效全面提升,结合公司授权管理实际,公司拟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条文对比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条文对比表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界定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授权权 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界定公司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授权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
|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的规 定,向董事会授予有关资产管理等权限。 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 股东大会授权行使相关权限。 | 第二条【授权定义】本方案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 会根据《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 文件的规定,向董事会授予有关资产管理等权限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机构设立调整、法人机构重要事项等公司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权限。 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行使相关权限。 |
| 无 | 第三条【授权评估调整】董事会应每年对本授权方案执 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给股东会,股东会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以决议形式对相应授权进行补充或调整。 |
|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资产管理,是指公司依法 对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产(含货币资 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等)进行运用、获取收益、处置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 其他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含设立、参股、增资、兼并 收购等)、处置; (三)不动产投资、处置; (四)除本条第(一)项之外的金融产品买卖; (五)其他资产购置、处置; (六)对外赠与;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 产管理事项。 针对本条所述的资产管理事项,公司也可以采 取委托运用资产管理的方式。 | 删除该条。 |
| 无 | 第四条【授权原则】本授权方案遵照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治理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未经公司治理程 序合法授权或转授权的事项,依法由上级有权主体行使审 |
| 审计总资产的 3% (含)以下,且年度累计投 资或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8% (含)以下的股权投资、处置事项; | 以及符合上述定义的任何承担未来权益性出资义务的合 同或符合上述定义的股票投资。 认购子公司或联营合营公司的具有股本属性的资本工具 的,包括但不限于可转股债、可交换债、优先股、永续债、 次级债(次级贷款)等,视为战略性股权投资。 本方案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除战略性股权投资以外 的股权投资。 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股权投资事项: (一)当年新增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或 200 亿(孰高)的战略性股权投资事项;单个项目 当年新增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 或 50 亿 (孰高)的战略性股权投资事项; (二)全额财务性股权投资事项。 董事会负责审批的以下股权投资事项不得转授权: (一)涉及获取主监管机构之外的金融服务许可的战略性 股权投资; (二)境外战略性股权投资; (三)以公司总部为第 1 级算,标的法人机构的管理层级 超过 3 级; |
| | 股不控制”、含有支付义务的对赌协议或者股东权利与责 任错位等情况)的情形; (五)股东会认为其它不得转授权事项。 债转股、股权抵债等按照投资意图分别按照战略性股权或 财务性股权投资授权管理。 公司及各并表子公司(含 SPV )对单个项目的股权投资全 额累计计算。 法人机构投资事项按照法人机构设立授权管理。 |
| 无 | 第六条【债券(债权)投资】董事会负责审批债券(债 权)投资事项。 其中,含有强制转股义务的债券(债权)投资事项按照股 权投资授权管理。 |
| 第七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立项、退出等 投后管理)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委托 运用资产管理,并对公司委托运用资产管理的 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承担 最终责任。 董事会主要履行下列委托运用资产管理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审定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的选择和更换;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制度; (四)审定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托管协议; (五)审定公司资产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 计划、年度委托投资指引及调整方案;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七)审定与委托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八)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资产管理事 项。 | 第七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立项、退出等投后管理)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委 托运用资产管理,并对公司委托运用资产管理的配置和投 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资金运用和委托资产管理】董事会主要履行负责 审批下列以下委托运用资产保险资金运用和委托资产管 理职责事项: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审定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的选择和更换;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制度; (四)审定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托管协议; (五)审定公司资产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年度 委托投资指引及调整方案; (二)审定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人及托管人、委托投资协议 及指引、托管协议; (六三)审定公司新增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方案,批准 公司参与投资金融衍生品; (七)审定与委托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八四)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定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及委托资产管理事项。 |
| 第八条委托运用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 项: (一)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 其他金融工具; (三)除本条第(二)项之外的其他金融产品 买卖;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其他投资范 围等。 第五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 第八条委托运用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金融工 具; (三)除本条第(二)项之外的其他金融产品买卖;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其他投资范围等。 整体删除原有表述。 |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 (含)以 下的其他资产购置事项;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 (含)以下,且 年度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8% (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第五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 (孰高)的其他资产购置事项。其他资产是指除股权资产、 债券(债权)资产、固定资产、科技系统、无形资产、投 资性房地产以外的其他非金融资产,包括商誉及其他资本 性支出形成的资产等,不包括现金、贵金属等。 整体删除原有表述。 |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 (含)以下,且 年度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8% (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 (孰高)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其他资产是指除股权资产、 债券(债权)资产、固定资产、科技系统、无形资产、投 资性房地产以外的其他非金融资产,包括商誉及其他资本 性支出形成的资产等,不包括现金、贵金属等。 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 年版)》 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按照本方案核销授权管 理。 |
| 第五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 | 整体删除原有表述。 第十条【资产核销】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资产核销事项: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或 25 亿(孰高)范围内的股权资产及债券(债权)资产核销事 |
|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董事会负责 审批如下资产管理事项: (四)单项资产价值 30 亿元(含)以下,且 | 项; (二)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或 25 亿(孰高)范围内的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 |
| 第六条公司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诉讼 进行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 的差额,纳入呆账核销范畴。 第六十一条【资产抵质押及担保】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 资产抵质押及担保事项: (一)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 (含)以下,且年度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8% (含)以下的公司为自身(不含子公司)债 务提供的资产抵质押(受限资产)事项; (二)公司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诉讼进行的为自身 (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除为自身(不含子公司)债务提供资产抵押(质押)、诉 讼担保外,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公司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差额补足函、承诺函、安慰函、 维好协议等实质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担保事项授权进行 管理。 |
| 无 |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发行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债务融 资事项由股东会审批。 |
| 第五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董事会负责 审批如下资产管理事项: (五)其他资产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买卖 有价证券及金融产品等事项; (六)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 | 删除该条。 |
| 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在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授权 标准以及相对应额度内的境外股权、不动产投 资、处置事项以及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需由董 事会审批的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本条中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本条及第四条中对外赠与、投资、 | |
| 购置、处置、核销等金额以及总资产、净利润 等数据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 |
| 第九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的事项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置各类案 件协议和解事宜、突发事件。 | 删除该条。 |
| 第四条年度累计总额在 2000 万元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百分之一之和(含)以下,且不超过 6000 万 元的对外赠与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 整体删除原有表述。 第十三四条【对外捐赠】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对外捐赠 事项: 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全年一般 捐赠额度不超过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万分之一(上限为 2500 万元,上年净资产的万分之一小于 1000 万元的,按 1000 万元计)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万分之三之 和。 对于定点帮扶给予额外的捐赠额度,一个定点帮扶县不超 |
| 无 | 事会审批,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机构设立调整】董事会负责审批除公司设立 一级法人机构外的法人机构及内设机构设立调整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授权方案其他条款对相 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无 | 第十五条【法人机构重要事项】董事会负责审批下属法 人机构重要事项。 |
|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授权方案其他条款对相 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无 |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董事会负责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无 | 第十七条【费用支出】董事会负责审批费用支出事项。 |
| 无 | 第十八条【民事案件】董事会负责审批民事案件支出事 项。 |
| 无 | 第十九条【日常经营管理与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明 确由股东会决策的事项和本方案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经 营管理与决策权限,由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依据相应规 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并有效管理业务开展 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
业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本方案所称收购,是指公司用现金、债券或股 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获得 该企业的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本方案所称股权处置金额,是指按照拟处置股 权的账面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
(三)本方案所称不动产投资,是指公司投资 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包括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 动产投资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包含采 用债权、股权(包括投资不动产项目公司)或 者物权方式进行的不动产投资。
本方案所称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 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 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 投资基金等。
本方案所称不动产处置金额,是指按照拟处置 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
(四)本方案所称金融产品投资,是指根据《关 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 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 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等监管规定,公 司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 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 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金融衍生 产品等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本方案所称债券投资,是指公司购买可 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市场买卖中 赚取差价的各类债券的行为。
(六)本方案所称购置,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 过程中,购买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各类资产的行为。
本方案所称处置,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 进行的资产转让、报废等行为。
(七)本方案所称委托运用资产管理,是指将 公司资产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投资管理 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
(八)本方案所称元,是指人民币单位元,包 括等值的外币。
本方案所称股权处置金额,是指按照拟处置股权的账面价 值计算确定的金额。
(三)本方案所称不动产投资,是指公司投资土地、建筑 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基础设施类不动产 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 资;包含采用债权、股权(包括投资不动产项目公司)或 者物权方式进行的不动产投资。
本方案所称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 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 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本方案所称不动产处置金额,是指按照拟处置不动产的市 场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
(四)本方案所称金融产品投资,是指根据《关于保险资 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等 监管规定,公司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 划、金融衍生产品等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本方案所称债券投资,是指公司购买可以获取固定 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市场买卖中赚取差价的各类债券的 行为。
(七)本方案所称委托运用资产管理,是指将公司资产委 托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 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
(八)本方案所称元,是指人民币单位元,包括等值的外 币。
本方案所称单个项目指单一投资标的(不含SPV);对于 组合类或资产池类股权投资(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 照穿透管理原则穿透至底层投资标的,因相关信息依法依 规无法提供导致不能穿透的除外。
本方案所称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为特殊目的载 体,是指无独立的办公地点及全职工作人员、不进行业务 拓展且不设定经营绩效目标的机构。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 门对SPV 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中的法人机构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行使直接管理职权的法人组织,不含SPV、公司型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
本方案所称一级法人机构,是指公司直接控制的、行使直 接管理职权的法人机构。
本方案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公司。
(六三)本方案所称购置,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 购买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科技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
| | 房地产等各类资产的行为。 本方案所称处置,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的资产 转让、报废等行为。 (一四)本方案所称对外赠与捐赠,是指公司向社会慈善 |
| 无 | 机构捐款和其他社会帮扶、公益活动的赞助、捐款。 第二十一条【授权口径】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的股权投 资、债券(债权)投资、担保、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及核 销、对外捐赠等事项依据本方案对应授权条款执行,公司 及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含 SPV )对于同一项目的上述资产 管理事项,有关额度应当合并计算。 本方案中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值 为计算基础。 本方案中有关金额为不含增值税人民币金额,外币应折算 为等值人民币。 本方案中有关金额或比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本方案中所述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除非特定说明, 均指集团合并口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数据。 |
| 无 | 任,加强资产核销、不良资产转让内部管控,严格按有关 规定操作;完善追责机制,核销和转让应按规定确保相关 责任认定和追究到位;对核销后追偿作出妥善安排,按照 “账销案存、权在力催”原则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 回收价值最大化,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报告核销管理情 况;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核销后追索回收情况,并据此对 高级管理层核销授权金额进行动态调整。 |
|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可以 通过制定相关方案或作出决议,授予管理层审 批相关事项的具体权限。 | 第十一二十三条【转授权】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 会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方案或作出决议,授予高级管理层审 批相关事项的具体权限。 |
|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变化修改本方案,除上述情形外,本方 案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 第十二二十四条【效力规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变化修改本方案,除上述情形外,本方案 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自本授权方案生效之日起,除《公司章程》外,现行规章 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方案不相一致的,以本授 权方案为准。本授权方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会 确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至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变更方案 或股东会确定的特定日期时终止。本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 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 无 | 第二十五条【适用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地上市规则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无 | 第二十六条【适用规则】本授权方案范围内的授权事项, 如果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公司或者相关事 项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要求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允许对董事会授 权的,则应按照孰严原则,遵照该等规定或者监管要求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十三条本方案未尽事宜,适用最新有效的 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 第十三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适用最 新有效的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方案与最新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最新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
注: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标点符号变化等, 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