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百隆东方(60133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3-034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结合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现行的《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推进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
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上市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
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三)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一)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四)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五)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六)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2、会议期限;3、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5、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
(七)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八)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九)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十)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决议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上市公司须披露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
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由。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