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1.85亿元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使用1.85亿元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戴国强、孙建强、姜省路
2023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