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6月修订)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 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自治区、南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合 并范围内子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 非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与公司(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 动合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等经理层成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党组织有关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 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 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 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
公司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 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六)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确保薪酬与责任风险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 通过强激励,硬约束,充分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如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如有);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收集整理考核数据、开展考核评估;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发放方案;落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有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决议;办理薪酬发放、个税代扣代缴及社保公积金缴纳等事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薪酬资金的预算安排与支付结算,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完 成薪酬发放流程。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 董事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规定经 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从其相关规定。
(三)内部董事。与公司(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内部董事的,按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领取薪酬,如董事长兼任总经 理的,则按照两个岗位薪酬孰高原则确定;与公司(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的其他员工(兼)任内部董事的,按照其所在岗位相应的薪酬政策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以及任期激励收入 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
绩效年薪与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挂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 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在任期内全面超额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指标的,或在全面完成年度 和任期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对公司发展有其他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审 批,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条党组织有关负责人薪酬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由公司党委考核核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党组织有关负责人转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后,其薪酬由公司经 营班子考核核定。
第四章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会通过后,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核定的薪酬方案兑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可根据上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标准,并结合公司当年经营状况预发部分年度薪酬。在考 核年度内预发的年薪总额不得超过最终核定的年度发放薪酬总水平标准。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暂按上期确定的基本年薪预发,多退 少补;绩效年薪采用月度预发+年度考核兑现的方式,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预留 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予以核实兑现,多退少补;任期激励 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按3:3:4 的比例,分三年逐年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核定和兑现时,应当考虑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年度、任期业绩考核情况,根据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差异化核定 和兑现。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 不得增长,同时任期激励收入也有相应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 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实际任职 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公司兼职或在本 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公司(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 的报酬。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 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 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薪酬。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 当年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 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入公司工资总额,在公司成本 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 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 年。
第五章 规范福利性待遇及履职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统筹和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福利性待遇,按照国家或地 方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并规范各项福利性待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信息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完成当年应交各项税收。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各项税收的,根据 其具体情况暂缓兑现或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完成当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对于拒缴、少缴、拖欠职 工社会保险费用的,根据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 明,暂缓兑现或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核年度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公司将暂缓兑现或扣减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标准发 放或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减发或者 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并追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根据 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 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 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