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1号),主要情况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相关制度不完善,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机制不健全,个别研究报告分析论证不充分,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留痕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完全接受河南证监局的监管决定,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于规定时间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