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现就《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在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最近3年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二)在公司、公司附属企业或关联方任职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中非关联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上述人员的直系亲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一)至(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 (七)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属; (五)在与公司及附属企业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二)至(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 (八)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