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查股网  2024-07-31  中原证券(601375)公司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4年8月9日郑州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4年中期报告审阅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停业期间,无法再从事公司中期审阅业务。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提供2024年中期审阅业务,服务价格为25万元整。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京财会许可【2011】0056号)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6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3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

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崔巍巍,200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晓瑞,202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贡勇,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8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阅收费2024年中期报告审阅费用25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阅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员、日数和每个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3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三年,2023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停业期间,无法再从事公司中期审阅业务。基于上述原因及谨慎性原则,公司拟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4年中期报告审阅服务。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大华事务所对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本公司变更2024年中期审阅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附件:公告原文